Environmental News環保新聞
2011/09/07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環保署舉辦第一屆「檢舉髒亂我在行」大賽活動,鼓勵民眾及機關、學校、企業、團體主動上綠網參與環境巡檢清理照顧,由綠網上填報通報、巡檢日誌數,活動自4月12日開跑以來,已獲得各界熱烈迴響,短短5個月內便有超過千名的民眾具備得獎資格;為鼓勵熱心積極參與者,環保署特於9月5日辦理第2次抽獎活動,由該署毒管處林建輝處長連同第1次抽獎資格不符的5名共抽出25位幸運的民眾(25名正取... 檢舉髒亂上綠網-第2次抽獎得獎名單出爐囉!
環保署舉辦第一屆「檢舉髒亂我在行」大賽活動,鼓勵民眾及機關、學校、企業、團體主動上綠網參與環境巡檢清理照顧,由綠網上填報通報、巡檢日誌數,活動自4月12日開跑以來,已獲得各界熱烈迴響,短短5個月內便有超過千名的民眾具備得獎資格;為鼓勵熱心積極參與者,環保署特於9月5日辦理第2次抽獎活動,由該署毒管處林建輝處長連同第1次抽獎資格不符的5名共抽出25位幸運的民眾(25名正取及10名備取),可獲得價值300元icash點數卡的獎品,詳細得獎名單請參閱活動網頁(網址為http://ecolife.epa.gov.tw/action/main_list.html) 。
環保署辦理這次「檢舉髒亂我在行」活動除在11月底活動結束後,獎勵頒發給檢舉髒亂前3名優勝的達人及團體價值9,000元以上智慧型手機1支,第4至6名獲頒價值4,000元以上數位相機1台外,特別為鼓勵在長達半年之久的活動期間熱心積極參與者,於7、9、11月平均每2個月即會定期舉辦1次抽獎活動,只要持續2個月平均每2週至少(含)發布1篇通報及1篇巡檢日誌,就有機會抽得300元icash點數卡的獎品。抽獎活動採用電腦隨機抽取的方式,並於抽獎結束後將得獎名單公布於綠網活動網頁,同時主動聯繫確認得獎資格的個人部落格主領取獎品。
環保署希望這股熱情能持續延續下去,再次呼籲,竭摯地歡迎全國的民眾、團體踴躍參與,並號召全國各地的綠網使用者,包括學生、民眾、社區與企業團體,一同發起檢舉環境髒亂通報。並透過此次活動,激發全民共同關注我們的環境,從自我做起,提升臺灣每一個公共區域及居家環境品質,「檢舉髒亂上綠網」,讓我們不分年齡一起愛家園、愛臺灣、愛地球。
環保署辦理這次「檢舉髒亂我在行」活動除在11月底活動結束後,獎勵頒發給檢舉髒亂前3名優勝的達人及團體價值9,000元以上智慧型手機1支,第4至6名獲頒價值4,000元以上數位相機1台外,特別為鼓勵在長達半年之久的活動期間熱心積極參與者,於7、9、11月平均每2個月即會定期舉辦1次抽獎活動,只要持續2個月平均每2週至少(含)發布1篇通報及1篇巡檢日誌,就有機會抽得300元icash點數卡的獎品。抽獎活動採用電腦隨機抽取的方式,並於抽獎結束後將得獎名單公布於綠網活動網頁,同時主動聯繫確認得獎資格的個人部落格主領取獎品。
環保署希望這股熱情能持續延續下去,再次呼籲,竭摯地歡迎全國的民眾、團體踴躍參與,並號召全國各地的綠網使用者,包括學生、民眾、社區與企業團體,一同發起檢舉環境髒亂通報。並透過此次活動,激發全民共同關注我們的環境,從自我做起,提升臺灣每一個公共區域及居家環境品質,「檢舉髒亂上綠網」,讓我們不分年齡一起愛家園、愛臺灣、愛地球。
2013/06/2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今日於臺北市圓山公園廣場的花海廣場共同舉辦2013年世界環境日「在地當令食 環境真有餘」世界環境日嘉年華會,透過多元、豐富的環境友善活動形式,向民眾介紹在地、當令的食材,推廣低碳飲食,並強調氣候變遷造成糧食短缺也對環境資源產生影響。環保署表示,依據聯合國糧食和農業組織 (UN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FAO) 的統計調查...
「在地當令食 環境真有餘」 2013世界環境日嘉年華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今日於臺北市圓山公園廣場的花海廣場共同舉辦2013年世界環境日「在地當令食 環境真有餘」世界環境日嘉年華會,透過多元、豐富的環境友善活動形式,向民眾介紹在地、當令的食材,推廣低碳飲食,並強調氣候變遷造成糧食短缺也對環境資源產生影響。
環保署表示,依據聯合國糧食和農業組織 (UN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FAO) 的統計調查,每年有13億噸的食物被浪費,相當於撒哈拉以南非洲國家 (sub-Saharan Africa ) 每年的糧食生產總量。但在同時,全世界仍有1/7的人口處於饑餓狀態,並且每天有超過20,000名5歲以下的兒童死於饑餓。我們的環境正處於僅能提供足夠維持70億人生存的資源,食物浪費流失是自然資源的巨大流失,而且會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
署長沈世宏說,因氣候變遷衝擊造成全球糧食短缺,呼籲民眾在選擇食材前先思考一下,選用在地及當令的食材,以及珍惜環境資源,一起愛護地球。活動由沈世宏、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副局長盧世昌、地球小天使和其他來賓共同揭開今日的序幕,與民眾共同響應世界環境日。
環保署說,在本次活動中,民眾可透過闖關遊戲、電影欣賞、專題講座等多元化方式,將糧食安全與減碳的觀念以簡單易懂的方式傳達給大眾瞭解,並藉由今日活動期望民眾能夠正視大環境的改變與環境資源的衰減,共同落實節能減碳行動,因此再次提醒大家珍惜環境資源的重要性,一起以適量飲食、節省糧食,不浪費資源的綠行動,共同守護美麗的地球,達到低碳永續的生活目標。
環保署表示,依據聯合國糧食和農業組織 (UN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FAO) 的統計調查,每年有13億噸的食物被浪費,相當於撒哈拉以南非洲國家 (sub-Saharan Africa ) 每年的糧食生產總量。但在同時,全世界仍有1/7的人口處於饑餓狀態,並且每天有超過20,000名5歲以下的兒童死於饑餓。我們的環境正處於僅能提供足夠維持70億人生存的資源,食物浪費流失是自然資源的巨大流失,而且會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
署長沈世宏說,因氣候變遷衝擊造成全球糧食短缺,呼籲民眾在選擇食材前先思考一下,選用在地及當令的食材,以及珍惜環境資源,一起愛護地球。活動由沈世宏、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副局長盧世昌、地球小天使和其他來賓共同揭開今日的序幕,與民眾共同響應世界環境日。
環保署說,在本次活動中,民眾可透過闖關遊戲、電影欣賞、專題講座等多元化方式,將糧食安全與減碳的觀念以簡單易懂的方式傳達給大眾瞭解,並藉由今日活動期望民眾能夠正視大環境的改變與環境資源的衰減,共同落實節能減碳行動,因此再次提醒大家珍惜環境資源的重要性,一起以適量飲食、節省糧食,不浪費資源的綠行動,共同守護美麗的地球,達到低碳永續的生活目標。
2006/11/02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環保署為有效合理管制海拋處理棄置物,並因應本(95)年3月24日生效施行之「1996年聯合國防止傾倒廢棄物污染海洋議定書」,於本年初著手檢討目前海洋棄置(海拋)現況及國際趨勢,參酌該議定書規定事項,將7項許可海拋物質正面表列於海洋棄置物質分類中,並自本年11月2日起生效施行。環保署表示,聯合國於1972年制定「聯合國防止傾倒廢棄物污染海洋公約」,即一般通稱之「倫敦海拋公約」,以... 配合倫敦海拋公約議定書施行 修正海洋棄置物質分類新規定
環保署為有效合理管制海拋處理棄置物,並因應本(95)年3月24日生效施行之「1996年聯合國防止傾倒廢棄物污染海洋議定書」,於本年初著手檢討目前海洋棄置(海拋)現況及國際趨勢,參酌該議定書規定事項,將7項許可海拋物質正面表列於海洋棄置物質分類中,並自本年11月2日起生效施行。
環保署表示,聯合國於1972年制定「聯合國防止傾倒廢棄物污染海洋公約」,即一般通稱之「倫敦海拋公約」,以管制世界各國傾棄廢棄物於海洋;之後進一步於1996年訂定「倫敦海拋公約1996年議定書」正面表列,允許7大項物質可從事海拋外,其他廢棄物則不得進行海拋處理。其中7大類物質是指疏浚泥沙、污水下水道污泥、漁產加工廢棄物、船舶或海洋設施、無機之地質材料及天然有機等無害物質及位於離島偏遠地區,無妥適處理方式之大體積物質,但限其主要成分為鐵、鋼、混凝土等無害材料項目。
環保署說明,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公私場所從事海洋棄置(海拋)廢棄物者,應向該署申請許可,並依海拋物質成分將棄置物質分為甲、乙、丙三類。這次海洋棄置分類修正是參照倫敦海拋公約議定書,將7大類物質列為丙類,不屬7大類物質則是甲類,但7大類物質中所含某些物質超過一定濃度時,則列為乙類。環保署強調,甲類物質為有害物質不得進行海拋;乙類物質於批次海拋時均應取得許可;丙類物質則於許可期間內採總量管制方式管理。環保署指出,這次丙類物質特別增加味精醱酵母液,主要因味精是國內特有產業,之前已經核准醱酵母液海拋處理達10年以上,而且經過長期完整監測並未對海域生態及環境造成顯著不良影響,因此加以明列。
環保署特別呼籲,任何海拋均需事先向該署提出申請,經過層層嚴格評估、審查、把關程序;獲得核可後,還需依核可的棄置區域、棄置時間及棄置量進行海洋棄置行為,並依規定進行監測、申報。若未依規定申請核可,就逕行海拋者,將會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海拋物質經查證為甲類物質致嚴重污染海域時,刑責更高達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環保署強調,目前核可海拋僅有港區污泥浚渫及味精醱酵母液2類,而為有效管理海拋作業,自94年起該署和海巡署、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及縣市環保局聯合加強查核許可海拋事項,包括海拋船舶及航道、海拋出港通報、海拋數量及監測紀錄、港區浚渫作業區域、海拋區域等事項,已促使業者於浚渫作業時,加派專人監看,並篩除夾雜垃圾及未經許可棄置之物質。
環保署指出,這次修正海洋棄置分類之目的,是為符合國際海拋公約趨勢,更加落實、有效管理海拋作業,但海拋政策則以鼓勵優先資源再利用原則,要求業者朝減量回收方式規劃,以減少海拋作業對海域生態環境之衝擊。
環保署表示,聯合國於1972年制定「聯合國防止傾倒廢棄物污染海洋公約」,即一般通稱之「倫敦海拋公約」,以管制世界各國傾棄廢棄物於海洋;之後進一步於1996年訂定「倫敦海拋公約1996年議定書」正面表列,允許7大項物質可從事海拋外,其他廢棄物則不得進行海拋處理。其中7大類物質是指疏浚泥沙、污水下水道污泥、漁產加工廢棄物、船舶或海洋設施、無機之地質材料及天然有機等無害物質及位於離島偏遠地區,無妥適處理方式之大體積物質,但限其主要成分為鐵、鋼、混凝土等無害材料項目。
環保署說明,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公私場所從事海洋棄置(海拋)廢棄物者,應向該署申請許可,並依海拋物質成分將棄置物質分為甲、乙、丙三類。這次海洋棄置分類修正是參照倫敦海拋公約議定書,將7大類物質列為丙類,不屬7大類物質則是甲類,但7大類物質中所含某些物質超過一定濃度時,則列為乙類。環保署強調,甲類物質為有害物質不得進行海拋;乙類物質於批次海拋時均應取得許可;丙類物質則於許可期間內採總量管制方式管理。環保署指出,這次丙類物質特別增加味精醱酵母液,主要因味精是國內特有產業,之前已經核准醱酵母液海拋處理達10年以上,而且經過長期完整監測並未對海域生態及環境造成顯著不良影響,因此加以明列。
環保署特別呼籲,任何海拋均需事先向該署提出申請,經過層層嚴格評估、審查、把關程序;獲得核可後,還需依核可的棄置區域、棄置時間及棄置量進行海洋棄置行為,並依規定進行監測、申報。若未依規定申請核可,就逕行海拋者,將會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海拋物質經查證為甲類物質致嚴重污染海域時,刑責更高達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環保署強調,目前核可海拋僅有港區污泥浚渫及味精醱酵母液2類,而為有效管理海拋作業,自94年起該署和海巡署、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及縣市環保局聯合加強查核許可海拋事項,包括海拋船舶及航道、海拋出港通報、海拋數量及監測紀錄、港區浚渫作業區域、海拋區域等事項,已促使業者於浚渫作業時,加派專人監看,並篩除夾雜垃圾及未經許可棄置之物質。
環保署指出,這次修正海洋棄置分類之目的,是為符合國際海拋公約趨勢,更加落實、有效管理海拋作業,但海拋政策則以鼓勵優先資源再利用原則,要求業者朝減量回收方式規劃,以減少海拋作業對海域生態環境之衝擊。
2006/07/23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為有效管理經環保署公告之一定規模以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的業者,該署於91年7月31日發布「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近年來國人之環保意識不斷提昇,對於生活環境品質要求亦日益嚴謹,該署為強化對回收處理業者的管理,已著手修訂該辦法,主要是藉由加強管理的手段,以達到降低污染的目標,該辦法修正草案詳載於該署網頁(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歡... 為強化回收處理業者的管理,環署修訂「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為有效管理經環保署公告之一定規模以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的業者,該署於91年7月31日發布「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近年來國人之環保意識不斷提昇,對於生活環境品質要求亦日益嚴謹,該署為強化對回收處理業者的管理,已著手修訂該辦法,主要是藉由加強管理的手段,以達到降低污染的目標,該辦法修正草案詳載於該署網頁(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歡迎各界於95年7月底前踴躍提供修正意見及建議,以使該辦法更臻完備。
環保署指出,近來國人對於資源回收的觀念,已深植人心,使得資源回收產業,從過去被稱為拾荒者、撿破爛者或部分較具規模的業者已逐漸發展為公司化的型態經營。環保署目前除持續輔導從事資源回收的個體戶,推動資源回收點之形象改造外,並以實際行動關懷及對其實施多項教育訓練;而對於較具規模的業者,將以加強管理與提昇各項環保措施為原則,以具體管制及提昇污染防治設施,來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及達資源回收永續利用的目標,另可避免業者於營運期間因未能妥為經營,而造成廠區或周遭環境污染。
環保署表示,本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的修正主要涉及各縣市環保局的業務及全國一定規模以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者權益,將以加強管制業者的作業環境品質及降低污染為原則,該辦法之主要修正重點係考量回收處理業者於取得登記證後,其有效期限並無限制,為避免業者於營運期間未能妥為經營,而造成廠區或周遭環境污染,故規定業者應定期(每5年)辦理重新登記審查,如未於期限內重新辦理登記者,將註銷其登記。對於在該辦法修正前已取得登記證的業者,則有適度的緩衝期,將另訂定重新辦理登記的期程;另外,尚有處理業由現行之環保局書面審查方式,增修為需至現場辦理現勘,而回收業則由環保局自行認定,必要時可比照處理業辦理現勘,經審查通過後才可辦理登記,申請文件中除原列的基本資料外,並增加廠區環境、回收處理設施說明及污染防制措施等資料2項。
環保署指出,近來國人對於資源回收的觀念,已深植人心,使得資源回收產業,從過去被稱為拾荒者、撿破爛者或部分較具規模的業者已逐漸發展為公司化的型態經營。環保署目前除持續輔導從事資源回收的個體戶,推動資源回收點之形象改造外,並以實際行動關懷及對其實施多項教育訓練;而對於較具規模的業者,將以加強管理與提昇各項環保措施為原則,以具體管制及提昇污染防治設施,來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及達資源回收永續利用的目標,另可避免業者於營運期間因未能妥為經營,而造成廠區或周遭環境污染。
環保署表示,本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的修正主要涉及各縣市環保局的業務及全國一定規模以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者權益,將以加強管制業者的作業環境品質及降低污染為原則,該辦法之主要修正重點係考量回收處理業者於取得登記證後,其有效期限並無限制,為避免業者於營運期間未能妥為經營,而造成廠區或周遭環境污染,故規定業者應定期(每5年)辦理重新登記審查,如未於期限內重新辦理登記者,將註銷其登記。對於在該辦法修正前已取得登記證的業者,則有適度的緩衝期,將另訂定重新辦理登記的期程;另外,尚有處理業由現行之環保局書面審查方式,增修為需至現場辦理現勘,而回收業則由環保局自行認定,必要時可比照處理業辦理現勘,經審查通過後才可辦理登記,申請文件中除原列的基本資料外,並增加廠區環境、回收處理設施說明及污染防制措施等資料2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