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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News環保新聞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六次締約國大會第二階段會議於十九日︵星期四︶起至二十二日︵星期日︶進行為期四天的部長級會議。會議召開前,大會主席荷籣住商與環境部長PronK特別呼籲各與會部長不要再討論一般性及枝節問題發言,應從政治角度進行考量,以使本次會議可以達成一個協議文件︵agreement)。京都議定書係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在日本京都所舉行的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會議中...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六次締約國大會第二階段會議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六次締約國大會第二階段會議
日期:2001/07/23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六次締約國大會第二階段會議於十九日︵星期四︶起至二十二日︵星期日︶進行為期四天的部長級會議。會議召開前,大會主席荷籣住商與環境部長PronK特別呼籲各與會部長不要再討論一般性及枝節問題發言,應從政治角度進行考量,以使本次會議可以達成一個協議文件︵agreement)。

京都議定書係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在日本京都所舉行的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會議中所通過,主要規範三十八個已開發國家及歐洲聯盟應於二○○八至二○一二年間應將該國溫室氣體排放量降低至一九九○年水準,平均再減五‧二%。但由於京都議定書係在各國多方協商的產物,因此大多數的條文僅有簡單的描述並無具體運作方式的定義。因此,一九九八年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所召開的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四次締約國會議中,再通過﹁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畫︵Buenos Aires Plan of Action︶﹂,要求各締約國應在第六次締約國會議針對各項爭議性條文做出明確定義及運作方式,以促成京都議定書早日生效。

二十一日晚間約十一點,主席Pronk以過去一週的討論結果及諮商文件,重新提出一份新的文件﹁執行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畫的核心要件︵Core Element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uenos Aires Plan of Action︶﹂作為各國討論基礎,並擬作為本次會議結論的草案。該項文件共分為八大部分,分別是: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基金、京都議定書的基金、技術發展與轉移、公約第四條第八款與第九款的執行、京都議定書第三條第十四款相關事項、京都機制的運作、土地利用及土地利用變更、京都議定書的遵約制度。

這份文件中談到,在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下將成立一個﹁特別氣候變遷基金︵special climate change fund︶﹂,將用於因應氣候變遷的適應措施、技術轉移、能源、交通、廢棄物管理等工作,同時針對低度開發中國家亦將成立﹁低度開發中國家基金﹂協助建立﹁國家適應計晝行動方案︵NAPAs︶﹂;在京都議定書下,將利用清潔發展機制計晝或其他資源成立﹁適應基金﹂去進行實質的適應計畫。

在技術轉移方面,將由二十位不同領域專家組成專家小組審議技術轉移工作;在公約第四條第八款與第九款的執行方面,將在第八次締約國會議時執行相關計畫以確保可以符合開發中國家適應氣候的需求;在京都機制方面,附件一國家應考量本國情況優先執行本國境內的減量計畫,而使用京都機制僅是為補充國內減量行動計畫的不足,參加京都機制者應先簽署遵約協議且依據議定書遵約制度所定之方法陳報相關資料。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文明確指出避免將核能作為清潔發展機制的計畫項目,對於小型清潔發展機制計晝的方法與程序,如:再生能源最大輸出能量15MW、能源效率每年改善達18GWh、溫室氣體每年減量達一萬五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等,將於第八次締約國會議中定案。

本份文件對於各國藉由造林植樹吸收二氧化碳達成減量目標方面,也做出使用上限,其可用額度最高的前三名分別為:俄羅斯、加拿大與日本。在遵約體制方面,對於未能達成減量目標者,將處以扣減下一承諾期的允許排放額度、要求訂定遵約行動計晝、停止使用排放交易權利、對於付費修護損壞環境等。

從二十二日上午開始,主席與各國部長即針對這份新的文件進行協商談判,經過一天冗長的討論,截至本地時間二十三日凌晨五點止,仍有若干議題︵如:京都議定書的遵約制度︶尚無法取得共識,惟大會表示仍將繼續協商,朝向完成且取得共識的方向來努力。
來源:檢驗所
由於「行動電話」能提供大眾無所不在的便捷通訊功能,台灣民眾在使用上幾乎已是人手一機,因此也使得大哥大基地臺如雨後春筍般的設立,目前對於基地臺所產生的輻射電磁波是否有害人體,在醫學上的論證也尚無定論,但仍是民眾相當關心的焦點,因此環保署針對大台北地區行動電話基地臺電磁波進行抽測,檢測結果顯示,其量測值均可符合環保署九十年元月十二日公告之 「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

行動電話基地臺電磁波量測報告

行動電話基地臺電磁波量測報告
日期:2001/07/24
來源:檢驗所
由於「行動電話」能提供大眾無所不在的便捷通訊功能,台灣民眾在使用上幾乎已是人手一機,因此也使得大哥大基地臺如雨後春筍般的設立,目前對於基地臺所產生的輻射電磁波是否有害人體,在醫學上的論證也尚無定論,但仍是民眾相當關心的焦點,因此環保署針對大台北地區行動電話基地臺電磁波進行抽測,檢測結果顯示,其量測值均可符合環保署九十年元月十二日公告之 「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民眾可不必過於憂心。

台灣地區非游離輻射的發生源大致包括行動電話基地臺、廣播電台、電視台等,過去多年來的蓬勃經濟發展,帶動了大量通訊需求,依據交通部電信總局統計台灣地區登記有案的行動電話基地臺已達二萬一千三百多站,其中北部地區一萬二百多站,中部地區五千二百多站,南部地區五千八百多站。儘管醫學研究對電磁波是否危害人體健康尚無定論,但民眾對「行動電話暨其必備基地臺」仍存有不安的恐懼心理,環保署為對環境中非游離輻射作出合理規範,並促使業者及早規劃改善設施,經廣泛蒐集國內外科技資訊,參考國際衛生組織等研究報告,於九十年元月十二日公告「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

環保署表示;在公告建議值後,已積極著手蒐集國際上行動電話等非游離輻射檢測方法,同時也累積少量研究性的量測經驗。為了了解台灣地區現有行動電話基地臺所發射的電磁波與環保署公告的「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是否符合,釐清民眾與業者的疑慮,特別透過交通部電信總局的協助,請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和信電信、遠傳電信等四家業者全力配合支援,使本抽查計畫得以順利進行。計畫以大台北、大台中、大高雄地區為台灣地區的指標性代表區域,依序分三階段篩選各類代表性站別執行抽測,經考量人口分布、基地臺密度等,第一階段在大台北地區選出82站共同基地臺,40站獨家基地臺以及18站室內基地臺,總計140站,約佔總數之2.4﹪。此外並針對民眾關心的行動電話基地臺四周環境電磁波分布情形進行量測,同時也對於民眾經常出入之戶外公共場所,如公園、廣場、市場、寺廟等亦篩選十處進行量測。

本次抽測計畫的量測方法係參照國際IEEE Std C95.3-1991(1997 Revised)的方法與研議中檢測方法草案執行,實施期程為90.5.2-90.6.15,總計共量測1569點。量測結果摘述如下:

一、 1800MHz系統:

(一)共同基地臺:總計量測272點,測值介於8.733E-09至0.03466 mW/cm2,平均值為6.811E-04 mW/cm2,其中有79﹪量測值介於0.001至0.00001 mW/cm2之間。

(二)獨家基地臺:共測得123點,測值介於3.212E-08 至0.01081 mW/cm2,平均值為4.738E-04 mW/cm2,其中有69﹪測定值介於0.001至0.00001 mW/cm2之間。

(三)室內基地臺:共測得84點,測值介於1.480E-08 至0.002015 mW/cm2,平均值為1.346E-04 mW/cm2,其中有78﹪測定值介於0.001至0.000001 mW/cm2之間。

(四)共同基地臺四周環境:共測得154點,測值介於7.939E-08 至5.490E-04 mW/cm2,平均值為2.786E-05 mW/cm2,建議值為0.9mW/cm2,其中有81﹪測定值介於0.0001至0.000001 mW/cm2之間。

(五)獨家基地臺四周環境:共測得153點,測值介於8.101E-10 至1.678E-04 mW/cm2,平均值為1.108E-05 mW/cm2,建議值為0.9mW/cm2,其中有73﹪測定值介於0.0001至0.000001 mW/cm2之間,。

(六)戶外公共場所:共測得75點,測值介於6.005E-09 至3.796E-04 mW/cm2,平均值為9.818E-06 mW/cm2,其中有85﹪測定值介於0.0001至0.0000001 mW/cm2之間。

若將以上『基地臺四周環境』量測時的最大值Xmax及平均值Xavg與環保署現行「環境建議值」(0.9mW/cm2)比較,量測值各約為建議值之六千分之一及三萬一千分之一。

二、 900MHz系統:

(一)共同基地臺:總計量測270點,測值介於2.993E-08至0.002056 mW/cm2,平均值為8.558E-05 mW/cm2,其中有75﹪量測值介於0.0001至0.000001 mW/cm2之間。

(二)獨家基地臺:共測得57點,測值介於2.354E-07至0.006954 mW/cm2,平均值為3.644E-04 mW/cm2,其中有61﹪測定值介於0.0001至0.000001 mW/cm2之間。

(三)室內基地臺:共測得82點,測值介於2.590E-09 至0.001070 mW/cm2,平均值為5.941E-06 mW/cm2,其中有78﹪測定值介於0.0001至0.00000001 mW/cm2之間。

(四)共同基地臺四周環境:共測得154點,測值介於1.396E-08至1.205E-04 mW/cm2,平均值為8.357E-06 mW/cm2,建議值為0.45mW/cm2,其中有94﹪測定值介於0.0001至0.0000001 mW/cm2之間。

(五)獨家基地臺四周環境:共測得70點,測值介於1.410E-09至4.487E-5 mW/cm2,平均值為4.110E-06 mW/cm2,建議值為0.45mW/cm2,其中有70﹪測定值介於0.00001至0.0000001 mW/cm2之間。

(六)戶外公共場所:共測得75點,測值介於1.344E-10至6.581E-05 mW/cm2,平均值為單2.022E-06 mW/cm2,其中有77﹪測定值介於0.00001至0.00000001 mW/cm2之間。

若將以上『基地臺四周環境』量測時之最大值Xmax及平均值Xavg與環保署現行「環境建議值」(0.45.mW/cm2)比較,量測值各約為建議值之二千七百分之一及一萬八千分之一。

從本次大台北地區行動電話基地臺電磁波抽測結果顯示,量測值均可符合環保署公告的「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環檢所將再邀請交通部電信總局繼續合作,推動大台中、大高雄地區的行動電話基地台抽測,相關量測報告除了可供環保署爾後在制定非游離輻射管制的參據,並可提供政府機關(如交通部、經濟部等)或學術、業界的參考,其實最重要的是本次調查計畫已使台灣地區環境中非游離輻射基線資料研究建檔向前邁出了一大步。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六次締約國大會第二階段會議在各國部長三十六個小時不眠不休的協商後,終於在二十三日上午達成重大突破。原本日本與加拿大所在意的﹁彈性機制運用的上限問題﹂與﹁遵約制度﹂兩項議題,在大會主席積極研商,以及日本、加拿大與歐洲聯盟紛紛表示希望本次會議能有所決議的情況下,歐洲聯盟遂妥協不再堅持對彈性機制之運用應設定上限與取消未達減量目標應付費的處...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六次締約國大會第二階段會議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六次締約國大會第二階段會議
日期:2001/07/24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六次締約國大會第二階段會議在各國部長三十六個小時不眠不休的協商後,終於在二十三日上午達成重大突破。原本日本與加拿大所在意的﹁彈性機制運用的上限問題﹂與﹁遵約制度﹂兩項議題,在大會主席積極研商,以及日本、加拿大與歐洲聯盟紛紛表示希望本次會議能有所決議的情況下,歐洲聯盟遂妥協不再堅持對彈性機制之運用應設定上限與取消未達減量目標應付費的處罰機制,各締約國同意接受大會主席荷蘭住商與環境部長Pronk所提出的協議文件—

﹁執行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方案的核心要件「Core Element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uenos Aires Plan of Action」。

自十八世紀工業革命以後,人類大量使用化石燃料,排放大量溫室氣體,造成溫室效應及氣候變遷,經科學家評估將嚴重影響後代子孫生存及生態環境的穩定。於是在一九九七年於日本京都所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會議中特別通過京都議定書,規範主要工業化國家溫室氣體的減量責任。

一九九八年第四次締約國會議所通過﹁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方案︵Buenos Aires Plan of Action︶﹂,要求各締約國應在第六次締約國會議針對爭議性條文做出明確定義及運作方式,以促成京都議定書早日生效。去年十一月在荷蘭海牙所召開的第六次締約國會議中,由於美國與歐洲聯盟無法形成共識,公約特別決定在今年七月於德國波昂召開第六次締約國大會第二階段會議︵COP6 part Ⅱ︶。

二十三日通過的協議對於京都議定書中爭議多時的條文做出明確的範疇定義及運作方式,且分為八大部分,分別是: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基金、京都議定書的基金、技術發展與轉移、公約第四倏第八款與第九款的執行︵針對氣候變遷所造成的不利影響︶、京都議定書第三條第十四款相關事項︵協助開發中國家︶、京都機制的運作、土地利用及土地利用變更、京都議定書的遵約制度。由於協議內容明訂三項基金將用於協助開發中國家適應氣候變遷,最受到開發中國家歡迎;而跨國合作減量的清潔發展機制將排除核能發電的計畫項目。本項協議的達成,可稱為是過去四年來談判工作最重要的進展,同時也對京都議定書於明年(二○○二年)順利生效增添無比希望。

二十三日上午十二時,當主席Pronk宣布此項重要決議時,會場立刻響起熱烈掌聲,此起彼落達數分鐘之久,大會主席的發言更被多次的掌聲所打斷,展現與會人員喜悅的心情。隨後各國代表的發言均肯定主席的協商努力,並對通過此項決議表示讚賞。

伊朗代表G77與中國(開發中國家集團)表示此項協議係多邊合作協商的成果;歐洲聯盟則表示此項協議代表國際合作而非對抗,更表示將提供更多資金協助開發中國家;中國大陸代表則表示此項協議明確落實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方案,並且對於開發中國家的資金協助做出重大突破,渠認為各國的努力終將獲得回報;日本環境大臣表示,此項決議對於京都議定書的生效相當重要,該國也將繼續協助開發中國家適應氣候變遷。日前宣布退出議定書的美國也表示歡迎此種合作精神的展現,該國將在公約精神下與其他國家繼續投入創新技術開發、氣候變遷模式模擬、固碳技術研究等工作,以繼續保有領導地位。

本屆締約國會議爾後數日的議程,各國代表將針對協議內容的法律文字及細節進行下一步磋商,並為今年十月底於摩洛哥所召開的第七次締約國會議預作準備。
來源:主任秘書室
有關台灣人權促進會要求解除阿瑪斯號船員限制出境引起民眾關心部分,環保署做出說明,基於捍衛台灣環境的使命及堅守法律所賦予的權利,環保署必須確保對船東及保險公司求償的債權,對於船長及輪機長的限制出境為短期必要的措施,二船員在國內自由行動並未加以限制,並非漠視人權,而是船東與保險公司藉故拖延,不願意提出適當的擔保,不考慮二位船員權益,反意圖以二位船員限制出境為籌...

回應解除阿瑪斯號船員限制出境說明

回應解除阿瑪斯號船員限制出境說明
日期:2001/07/26
來源:主任秘書室
有關台灣人權促進會要求解除阿瑪斯號船員限制出境引起民眾關心部分,環保署做出說明,基於捍衛台灣環境的使命及堅守法律所賦予的權利,環保署必須確保對船東及保險公司求償的債權,對於船長及輪機長的限制出境為短期必要的措施,二船員在國內自由行動並未加以限制,並非漠視人權,而是船東與保險公司藉故拖延,不願意提出適當的擔保,不考慮二位船員權益,反意圖以二位船員限制出境為籌碼,並訴諸媒體獲取輿論同情,環保署深表遺憾,基於保障人權,環保署除對船東及保險公司予以譴責外,仍將盡速謀求雙贏的解決之道。

環保署表示;如果單以人權的角度來看待船員限制出境的問題是有失公平的,船長及輪機長為此次海洋污染當事人,並非是無辜的第三者,以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就如同汽車的駕駛一樣,身繫著全車乘客的生命安全,難道駕駛可以不負擔肇事責任及賠償的責任嗎?難道只考量外國人權的因素就可無罪遣返嗎!受害者及其家屬是絕對無法同意這樣的說辭,所以只好憑藉法律程序來求得正義公平,在尚未完成程序之前,羈押的動作就成了短期內必要措施,如果雙方有誠意尋求解決之道,相信司機一定可以還其自由之身,但目前的情形並不如預期,環保署的立場就是要捍衛台灣的環境權及對損失求償的保證,一切依法律程序來進行,民眾及媒體應能體會環保署的立場。

對於船員訴諸媒體的行為,環保署深表遺憾,對於二船員與其家屬的要求,環保署也正式做出三點回應,希望可以釐清整個事件的責任歸屬問題,同時也可以讓民眾了解環保署的立場。

一、船長及輪機長為當事人,非為無辜的第三者

阿瑪斯輪擱淺漏油為台灣近十年來最大的油污染案。船長及輪機長為當事人,在我國領海附近漂流十二小時,未向外界求救,直至已擱淺於墾丁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前,才由我方主動基於人道及救人第一的立場,冒著幾近十級大浪的危險及險惡海象,全數將二十五員船員救護上岸並妥為安置,且我國本於人權立場,亦立即將無關的船員安排回國。但該船擱淺時,該等船員所有隨身行李於當時都攜帶下船,但居然遺漏最重要的航海日誌,且事後於船上及船身附近均找尋不到,顯有故意之嫌。依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外國船舶因違反該法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於未履行前或有不履行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得限制船舶及相關船員離境。但經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依此法令,不論任何國家的船隻造成污染,在未提供擔保前,我國均有權依法限制相關船員離境。該兩位船員之所以暫時不能離境,係依前述規定辦理,絕非漠視人權。

二、環保署有儘早解決問題的誠意及努力,但船東及保險公司故意拖延

環保署在阿瑪斯輪於本(九十)年元月十四日發生擱淺漏油事故後,除積極進行油污清除工作、防止油污的擴大外,並一再由署內同仁及委任律師與阿瑪斯輪船東及保險公司協商相關擔保函的出具事宜,以便保全受害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但阿瑪斯輪船東及保險公司,於污染事故發生後,就有關油污清除及船貨移除作業的進行,環保署為保護已嚴重受損之環境生態,從本(九十)年二月六日起,多次主動與船東進行洽商,惟均一再延滯環保署所定時程,直至本(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才與我國交通部簽署備忘錄協議,進行船貨油移除工作。此外,環保署為求儘速並順利處理本次污染事件,亦於二月中旬便委請律師與船東律師就擔保事宜多次持續進行電話、傳真及會議協商,惟始終推諉不願提出適當之擔保,至四月十八日本署委任的律師又再次敦促船東律師,請其儘速協商解決的方案,並於四月二十七日再度函催船東委任的律師,彼等僅函復環保署律師,簡短說明船東等人目前無暇他顧,將再另覓適當時機提出說明,顯無解決誠意。又希臘船東(希方)來台協商的船東代表及保險公司代表及律師於七月十日來華,在全案協商過程中,希方代表常有不守時,會談時間屢屢更動或語出沒必要來台等言行。另希方已將環保署建議案帶回,惟迄今仍未回應。

三、枉顧人權應予譴責者為船東及保險公司

環保署一直努力想解決問題,也未堅持希方所提初步賠償金額高低,僅希望船東明確表示同意接受提出雙方可以接受的擔保函,從未視兩船員為人質以向希方要脅,環保署對本案的處理,純係要求希方提出合理的法律保障。但希臘船東對本事件的處理態度不但不積極,也不考慮兩位船員權益,一再藉故拖延,意圖以兩位船員限制出境為籌碼,混淆國際視聽,基於保障人權,環保署除對船東及保險公司予以譴責外,仍將盡速謀求雙贏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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