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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News環保新聞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新聞資料 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環保署提供有關媒體報導環保署今年不再編列預算補助購買電動機車乙案,環保署作出澄清表示:為減少機車排氣污染,環保署補助購買電動機車的政策仍將繼續,希望民眾能支持這項綠色交通工具,共同努力來改善國內環境空氣品質。環保署說;為減少機車排氣污染,改善空氣品質,於八十七年三月五日提報行政院院會通過「發展電動機車行動計畫」,以推動國內發...

環保署將繼續補助民眾購買電動機車

環保署將繼續補助民眾購買電動機車
日期:2002/01/03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新聞資料 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環保署提供

有關媒體報導環保署今年不再編列預算補助購買電動機車乙案,環保署作出澄清表示:為減少機車排氣污染,環保署補助購買電動機車的政策仍將繼續,希望民眾能支持這項綠色交通工具,共同努力來改善國內環境空氣品質。

環保署說;為減少機車排氣污染,改善空氣品質,於八十七年三月五日提報行政院院會通過「發展電動機車行動計畫」,以推動國內發展電動機車。雖然因為電動機車使用鉛酸電池做為動力來源,其性能與傳統汽油引擎機車仍有一段差距,經環保署多年的推廣,民眾接受度仍無法大幅提昇,惟考量電動機車為綠色交通工具,確值得國內發展,又為保障當初響應環保署政策已購車的二萬餘位民眾的後續車輛維修保養等權益,且電動機車製造廠亦積極努力於改善電動機車性能,因此今(九十一)年環保署仍依據「發展電動機車行動計畫」的規劃繼續補助民眾購買電動機車,其補助金額依電動機車性能與所裝置的電池不同,每輛車補助一萬五千元至二萬一千元不等。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環保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訂定發布「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對於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向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各項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案件的業者,須依前述收費標準規定繳納相關費用。環保署表示,以往尚未訂定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辦各項案件的相關收費時,各地方主管機關並無收取受理前述申辦許可案件相關審查費用的依據,所以部分地...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日期:2002/01/08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環保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訂定發布「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對於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向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各項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案件的業者,須依前述收費標準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環保署表示,以往尚未訂定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辦各項案件的相關收費時,各地方主管機關並無收取受理前述申辦許可案件相關審查費用的依據,所以部分地方主管機關經議會同意自訂收取證照費﹝含核換(補)發﹞。因目前各項環保業務申請案件均訂定收費標準,如水污染防治許可費、固定污染源許可費、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費、環境用藥審查費及環保標章產品審查費等,因收取相關審查費用,涉及人民權利或課以人民義務,需以法律定之,故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的廢棄物清理法納入受理各項申辦審理許可案件收費法源依據,依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訂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以供核發機關受理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辦各項許可收取相關費用的依據‧

環保署說,該收費標準包括規定受理各項申請清理許可案件的審查費、核(換、補)發許可證之證書費;至於僅變更許可證的基本資料,其未變更原申請文件內容者,免繳納審查費。而收費標準所訂定申請各項許可證或同意設置文件的審查費,依其所申請廢棄物清除、處理類別及級別審查時實際所需人力及相關費用,分別訂定不同收費額度。如清除機構許可證核發、展延或變更的審查費,甲級為二萬五千元,乙級及丙級為一萬五千元;處理機構及清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的核發或變更,甲級為四萬元,乙級為二萬四千元,處理機構及清理機構許可證核發、展延或變更,甲級為五萬五千元,乙級為四萬元,前述計算基準包含分攤行政人員審查作業薪資、邀請三至五位專家學者技術審查費(含書面審查及現勘出席、交通等)及相關郵電、資料影印、文件處理等雜費;另對於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證的證書費,則依實際所需支出成本訂為新台幣一千元。

環保署表示:今後受理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各項申請案件許可,核發機關將有足夠財源,以提昇各項許可案件的審查品質及加快核發的速度。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以「限制使用」方式來減少不易回收且對環境有重大污染的物品的氾濫使用,已逐漸成為世界各國推動廢棄物減量工作的重要政策工具,故環保署業將限制使用之規定列於新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條文中,分階段、範圍逐步來推動。依據統計,我國每年消費型塑膠袋使用量估計約近二百億個,平均每人每天約使用2.5個,如以一般廢棄物中廢塑膠比例,近年來約佔百分之二十,相較於歐美先進國家不到百分之十...

推動限用購物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政策衝擊預判與民調結果評析

推動限用購物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政策衝擊預判與民調結果評析
日期:2002/01/08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以「限制使用」方式來減少不易回收且對環境有重大污染的物品的氾濫使用,已逐漸成為世界各國推動廢棄物減量工作的重要政策工具,故環保署業將限制使用之規定列於新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條文中,分階段、範圍逐步來推動。依據統計,我國每年消費型塑膠袋使用量估計約近二百億個,平均每人每天約使用2.5個,如以一般廢棄物中廢塑膠比例,近年來約佔百分之二十,相較於歐美先進國家不到百分之十,其比例高出一倍左右,而免洗餐具亦有同樣氾濫情況,為此環保署已研擬分三階段限制使用購物用塑膠袋、免洗餐具,以減輕環境負擔。

環保署說;長期以來塑膠袋質輕、價廉與耐用的特性已與一般生活密不可分,雖然處理廢棄塑膠袋所需的各種技術能力層級不高,但是由於國人使用習慣,大多數消費民眾直接與污染源接觸,如油污、顏料或沾污其他物質如金屬屑或纖維等,並不適合再生回收,其再利用價值亦低,使得廢塑膠袋的回收與再生處理除技術問題外,亦不具經濟可行性。目前我國垃圾處理政策多採焚化方式處理,大量廢塑膠袋進入焚化爐對於爐體維護與末端廢氣處理形成極大壓力,易造成爐體壽命縮短,如不完全燃燒時易造成有害氣體的產生,除不利於正常的焚化處理操作外,並有影響公眾安全健康之虞。故研擬源頭減量措施,減少塑膠袋產生,實為釜底抽薪的積極政策。

根據環保署所研議的「分階段、範圍」逐步執行原則(推動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政策除第一階段外,各階段尚未公聽研商),各階段規範結帳時不得免費提供購物用塑膠袋(直接盛裝魚類、肉類、蔬菜等生鮮商品、熟食及由工廠製造之產品包裝除外)預計於二月公告實施,其對象包括,第一階段: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機構、軍事機關福利社、合作社或軍公教福利中心;預定四月二十二日(地球日)開始勸導實施,六月五日紀念世界環境日正式實施,第二階段:三十三平方公尺以上的綜合商品零售業(包括百貨公司業、超級市場業、連鎖式便利商店業、零售式量販業與連鎖速食店業);第三階段:非屬第二階段綜合商品零售業與洗衣店與麵包店。第二階段與第三階段實施時間,仍在研議中。若以韓國實施後減少60%之使用量計,第一至三階段管制對象每年使用購物用塑膠袋總量推估可減少達44.94%,對整體塑膠產量衝擊,以使用量最大PE為例,應不高於其總量之8.64%。三階段之管制對象估計約84500處,佔整體綜合商品零售業數量之28%以下,顯示本項政策的研擬,具「逐步管制,減少衝擊」的特性,並能充分達成限制使用政策工具之最大效益。

至於免洗餐具部分,第一階段以供應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及軍事機關餐食之餐廳、福利社或員工消費合作社等業者,以限制使用業者於用餐場所或營業場所內,不得提供免洗餐具,惟使用業者供外賣餐食或外購餐食方式供應者不在此限,環保署說所謂免洗餐具,係指一次性使用的餐具,包括紙製、塑膠或其他材質製成的杯、碗、盤、碟或餐盒等。第二階段實施對象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的餐飲業者,上述兩階段實施日期仍在研商中。

為了解前述塑膠袋之限用民眾及業者之觀感及配合意願,本署特委託蓋洛普公司於今年十一月份作民意調查,結果顯示,80%民眾表示購物用塑膠袋使用氾濫,但卻有57%民眾經常使用店家所提供的塑膠袋;92%民眾明瞭塑膠袋不適合採回收再生方式減少環境衝擊;高達78%民眾相信限制使用政策能有效減少塑膠袋的過度濫用;在配合工作方面,90%民眾與85%業者願意配合本項政策,其中「環保因素」的考量是配合最主要的原因,41%業者會在結帳時詢問消費者是否需要後再提供塑膠袋;並有77%業者願意贈送並鼓勵環保購物袋的使用。此項民調結果除印證上述限制使用政策已普遍受到社會主流民意的支持,並顯示本項政策推動的重要性。(詳如附件)

對照衝擊分析與民調結果,推動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政策已具推動的成熟環境;環保署目前亦正接觸國內知名企業與部分地方政府(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宜蘭縣、新竹縣、嘉義市)表示願意將第二階段限制使用措施,提前併同第一階段實施。在民眾及各界大力配合下,咸信將可大幅提振社會整體環保意識,並對我國廢棄物源頭減量工作產生加乘效果,應為深具可行性、重要性與指標性的環保政策。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為解決長期存在於加油站的油氣污染問題,行政院環保署從民國八十二年起即持續推動加油站油氣回收政策,先以部分補助方式,鼓勵自行裝設油氣回收設備之加油站,全國二千一百三十座加油站中,已有一千三百六十一座加油站接受環保署補助設置該設備,設置率達百分之六十四,為實際了解加油站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情形,環保署九十年度乃針對加油站進行實地檢測,包括:加油站周界污染物濃度...

環保署積極推動加油站油氣回收相關管制措施

環保署積極推動加油站油氣回收相關管制措施
日期:2002/01/11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為解決長期存在於加油站的油氣污染問題,行政院環保署從民國八十二年起即持續推動加油站油氣回收政策,先以部分補助方式,鼓勵自行裝設油氣回收設備之加油站,全國二千一百三十座加油站中,已有一千三百六十一座加油站接受環保署補助設置該設備,設置率達百分之六十四,為實際了解加油站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情形,環保署九十年度乃針對加油站進行實地檢測,包括:加油站周界污染物濃度值及加油站容易產生逸散的地方,以了解加油站的污染物特性,由其檢測結果發現,裝設油氣回收設備的加油站,其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明顯降低,以汽車加油時為例,裝設油氣回收設備的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平均檢測濃度為250ppm,而未裝設者則高達7500ppm,另以周界檢測結果推估加油站周圍居民的致癌風險發現,其結果比一般民眾可接受的程度高,因此,為保障民眾及加油員工健康,環保署將積極推動加油站油氣回收相關管制措施。

環保署表示,台灣地區每年由加油站逸散出來的揮發性有機物質(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超過三萬公噸,占各行業總排放量的百分之六以上,主要空氣污染物成份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及其他碳氫化合物。因油氣成份中的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會與大氣中氮氧化物產生光化學反應,形成臭氧污染,目前臭氧已成為台灣地區空氣品質不良的主要污染物之一,顯示臭氧問題已成為空氣品質改善工作的最優先議題。環保署強調;要改善臭氧污染,減少加油站油氣揮發污染,為當務之急。

環保署為積極推動油氣回收政策,九十年度乃針對國內三百五十座加油站進行實地檢測,檢測地點包括:加油站周界(站亭外)及加油站容易造成洩漏的地方,檢測項目包含:整體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濃度、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及甲基第三丁基醚等,加油站周界排放的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因受外界交通、氣象及地形的影響甚大,但由其中一百座加油站的周界檢測結果發現,加油站周界依然檢測出各項污染物,其中以甲基第三丁基醚的濃度最高,平均濃度為每立方公尺50.49微克。如果在加油站站內容易造成油氣洩漏的地方量測,如汽車加油時,有裝設油氣回收設備的加油站整體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濃度為250ppm,而未裝設者則高達7500ppm,相差三十倍,而機車加油時,裝設油氣回收設備的加油站其檢測濃度為700ppm,而未裝設者為2800ppm,顯示加油站裝設油氣回收設備後,確實可以降低油氣污染。

環保署表示,一般可接受的平均致癌風險為百萬分之一以下,而由加油站周界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檢測結果,推估加油站附近居民的平均致癌風險,其中以苯而言,其平均致癌風險為百萬分之33.4,高出33.4倍,而甲基第三丁基醚在腎臟方面的致癌風險為百萬分之5.86,而對生殖系統的致癌風險為百萬分之28.4,均高於一般可接受的致癌風險高,由此可知,加油站的油氣污染管制已刻不容緩。

環保署強調,加油站裝設油槍油氣回收設備,確實能保障民眾的健康及改善空氣品質,該署將持續推動油氣回收政策,並繼續與加油站業者溝通、協調,鼓勵加油站業者加裝油氣回收設備,並訂定合理管制標準,降低加油站油氣污染,共同維護整體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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