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News環保新聞
2003/03/04
來源:主任秘書室
我國環保標章制度自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推動實施以來,已完成了七十七項商品規格標準,近一千六百件產品之審核,使用環保標章枚數突破廿九億,產值超過四百億元,成效排名世界第四,亞洲第二。環保署表示我國已成為「環保標章先進國家」,更是世界第一個立法推動政府綠色採購的國家。推動十年,環保署特別編撰「環保標章政策白皮書」,除詳細說明重要成果,及參酌國外趨勢,國內環境與條... 環保標章十年有成 政策白皮書出爐
我國環保標章制度自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推動實施以來,已完成了七十七項商品規格標準,近一千六百件產品之審核,使用環保標章枚數突破廿九億,產值超過四百億元,成效排名世界第四,亞洲第二。環保署表示我國已成為「環保標章先進國家」,更是世界第一個立法推動政府綠色採購的國家。推動十年,環保署特別編撰「環保標章政策白皮書」,除詳細說明重要成果,及參酌國外趨勢,國內環境與條件,規劃未來的政策方向,並預計於九十三年起將驗證作業移轉民間辦理,以節省政府支出。
白皮書內容共分三篇,第一篇為「我國環保標章計畫之推動概要」,第二篇為「我國環保標章推動現況」,第三篇為「環保標章未來展望」。
我國環保標章圖樣為「一片綠色樹葉包裹著地球」,該圖樣係以綠色樹葉代表綠色消費觀念,綠色圓形圖樣代表乾淨、不受污染的地球,而綠色樹葉包裹地球的整個圖案,則象徵綠色消費是全世界的。象徵著「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的環保理念。
環保標章制度被視為一種經濟工具,它利用專用商標的頒發,鼓勵廠商生產「低污染、可回收、省資源」之產品,從而鼓勵消費者優先購買使用。在推動初期,環保署之政策為「建立一具公信力、嚴謹、公平」的制度與環境,因此無論在規格標準之研擬、產品申請案之審核及標章使用守規性等方面,均付出許多心血。此外,環保標章制度亦已符合國際標準組織(ISO)於1998年公告之ISO 14024之「第一類環保標章—原則與程序」標準中所規定之事項,從而奠定了與其他國家進行相互承認之基礎。在推動中期,環保署之政策即為「推動政府綠色採購以擴大產品通路與增加誘因」。因此在積極運作於「政府採購法」中增加第九十六條有關政府機關得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之法條後,繼於八十五年與公共工程委員會會銜公告「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及於九十一年度起正式執行「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
為減少政府負擔,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之新國際趨勢,環保署正積極規劃將驗證作業授權由合格之驗證單位辦理,所需費用則由廠商申請費與年費支付,預估第一年即可節省政府至少50%之經費,並將逐年減少支出。至於規格標準之研擬與其他提昇該等產品知名度,公信力與附加價值之業務,例如國際合作與宣導推廣,則仍由環保署辦理。民營化作業預計於九十三年度起實施。
由於我國環保標章制度發展已相當成熟,許多開發中國家,包括馬來西亞、印尼、菲律賓及斯里蘭卡等紛紛邀請我國派遣專家前去指導協助建立制度。國際「全球環保標章網路組織」(Global Ecolabelling Network,簡稱GEN)年會並於九十二年首次在我國舉行,出席者包括美、加、德、日等十七個國家代表,更加肯定我國在環保標章推動上的成就。目前我國不僅是GEN的創始會員國,目前也是該會董事之一。
環保署表示,我國在與其他國家簽訂環保標章相互承認協議以及開發共同性規格標準方面也是不遺餘力,目前達成相互承認的國家包括美、加、泰、以及韓國等四個。至於開發共同性規格標準部分,是由我國與加拿大首開先例,迄今已完成六項。相互承認協議之簽署與共同性規格標準,將可減少廠商申請環保標章之經費、人力及時間,例如,廠商僅需將產品送至其國內之合格實驗室測試並取得報告之後即可獲得參與簽署國家的承認,不需再送檢測。
白皮書內容共分三篇,第一篇為「我國環保標章計畫之推動概要」,第二篇為「我國環保標章推動現況」,第三篇為「環保標章未來展望」。
我國環保標章圖樣為「一片綠色樹葉包裹著地球」,該圖樣係以綠色樹葉代表綠色消費觀念,綠色圓形圖樣代表乾淨、不受污染的地球,而綠色樹葉包裹地球的整個圖案,則象徵綠色消費是全世界的。象徵著「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的環保理念。
環保標章制度被視為一種經濟工具,它利用專用商標的頒發,鼓勵廠商生產「低污染、可回收、省資源」之產品,從而鼓勵消費者優先購買使用。在推動初期,環保署之政策為「建立一具公信力、嚴謹、公平」的制度與環境,因此無論在規格標準之研擬、產品申請案之審核及標章使用守規性等方面,均付出許多心血。此外,環保標章制度亦已符合國際標準組織(ISO)於1998年公告之ISO 14024之「第一類環保標章—原則與程序」標準中所規定之事項,從而奠定了與其他國家進行相互承認之基礎。在推動中期,環保署之政策即為「推動政府綠色採購以擴大產品通路與增加誘因」。因此在積極運作於「政府採購法」中增加第九十六條有關政府機關得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之法條後,繼於八十五年與公共工程委員會會銜公告「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及於九十一年度起正式執行「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
為減少政府負擔,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之新國際趨勢,環保署正積極規劃將驗證作業授權由合格之驗證單位辦理,所需費用則由廠商申請費與年費支付,預估第一年即可節省政府至少50%之經費,並將逐年減少支出。至於規格標準之研擬與其他提昇該等產品知名度,公信力與附加價值之業務,例如國際合作與宣導推廣,則仍由環保署辦理。民營化作業預計於九十三年度起實施。
由於我國環保標章制度發展已相當成熟,許多開發中國家,包括馬來西亞、印尼、菲律賓及斯里蘭卡等紛紛邀請我國派遣專家前去指導協助建立制度。國際「全球環保標章網路組織」(Global Ecolabelling Network,簡稱GEN)年會並於九十二年首次在我國舉行,出席者包括美、加、德、日等十七個國家代表,更加肯定我國在環保標章推動上的成就。目前我國不僅是GEN的創始會員國,目前也是該會董事之一。
環保署表示,我國在與其他國家簽訂環保標章相互承認協議以及開發共同性規格標準方面也是不遺餘力,目前達成相互承認的國家包括美、加、泰、以及韓國等四個。至於開發共同性規格標準部分,是由我國與加拿大首開先例,迄今已完成六項。相互承認協議之簽署與共同性規格標準,將可減少廠商申請環保標章之經費、人力及時間,例如,廠商僅需將產品送至其國內之合格實驗室測試並取得報告之後即可獲得參與簽署國家的承認,不需再送檢測。
2003/03/10
來源:主任秘書室
針對立法委員張昌財三月十日上午舉行記者會公布第二階段限制塑膠袋政策民調,環保署表示,這份問卷以明信片郵訪方式調查,雖然回收率只有三十四∙一﹪(僅三六八份有效樣本,在九五﹪信心水準下,其抽樣誤差已達±5.21﹪),且抽樣對象未涵蓋一般民眾及所有限制使對象,僅針對有店面餐飲業(該調查回覆之受訪者只占環保署已列管有店面餐飲業的0.8﹪),其答項偏少,且未涵蓋答題者所有可... 針對九十二年三月十日立法委員張昌財發布「第二階段限用政策民調大公開新聞稿」環保署回應資料
針對立法委員張昌財三月十日上午舉行記者會公布第二階段限制塑膠袋政策民調,環保署表示,這份問卷以明信片郵訪方式調查,雖然回收率只有三十四∙一﹪(僅三六八份有效樣本,在九五﹪信心水準下,其抽樣誤差已達±5.21﹪),且抽樣對象未涵蓋一般民眾及所有限制使對象,僅針對有店面餐飲業(該調查回覆之受訪者只占環保署已列管有店面餐飲業的0.8﹪),其答項偏少,且未涵蓋答題者所有可能回答之程度性選擇,也未依照答項兩極化互斥原則(如:第一題「完全清楚」應對照「完全不清楚」而非「不清楚」、第三題「非常不公平」應對照「非常公平」而非「公平」等),而部分答項也有預先設定並引導作答的疑慮,但的確也表達了部分有店面餐飲業者對於限用政策的意見,環保署會予以重視。
針對受訪餐飲業者對於改用紙餐具後,紙餐具大幅漲價所提意見,環保署表示除已函達地方,動員縣(市)環保局及鄉(鎮)公所於勸導時主動詢問店家,加強查察,並將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有囤積之嫌的業者名單陸續移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針對紙製免洗餐具業者囤積問題積極介入調查。
環保署指出,因塑膠業者三次上街陳情抗議,不可諱言的已造成某些原本打算轉型生產替代材質餐具廠商,不願貿然投資而暫時觀望,也使替代材質餐具產能受到影響,如果未來一切順利,相信替代材質之供應(紙及植物纖維餐具)將會增加,價格亦會平穩。現階段紙餐具價格上漲及部分產品缺貨情形,應屬市場短期大量需求及預期心理效應使然。以湯杯及飲料杯為例,部分餐廳業者多在出清塑膠類存貨後才開始進購紙餐具,而製造商為穩固長期顧客,也多先接私版出貨,造成初期產能以私版(餐具上印製個別公司行號名稱或標誌,由個別公司委託承製者)為主,致使市場公版貨源緊縮,製造商或盤商可能因而順勢漲價或囤積。目前雖有中華民國紙製免洗包裝聯合回收協會協調十七家紙餐具製造商共同表示無限量供貨給一般民眾及商家,但仍無法直接滿足部分盤商的大量需求。有鑑於此,環保署會持續與公平會密切合作調查及監控紙製免洗餐具的市場價格及供需情形。
環保署強調,並不鼓勵店家使用紙袋或紙餐具,限制使用政策推動之最主要的目的是垃圾減量,所以環保署提出相關配套措施,包括「推廣第二批管制對象製作環保袋補助要點」、「補助餐飲業購置重複清洗餐具或委託餐具清洗業清洗補助要點」,以及「鼓勵有店面餐飲業提供優惠折扣予自備餐具消費者補助要點」等。其中,補助限用對象改用可重複清洗餐具部分,業者購買可重複使用餐具或清洗設備自行清洗,或委託餐具清洗業清洗餐具,每一補助計畫本署最高可補助四萬元,預計至少可補助二五○家限用對象,目前共計有十一家提出申請;另為鼓勵有店面餐飲業提供優惠折扣予自備餐具之消費者,業者若於今(九十二)年底前,提供每一自備餐具或容器且不使用店家提供之免洗餐具之消費者新臺幣五元(含)以上折扣,該署將補助一萬元。預計可補助一、○○○家有店面餐飲業,目前共計有二一九家提出申請,約可鼓勵二百萬人次自備餐具之消費者。
而依據各環保局調查限用對象針對塑膠類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之因應方式,政策實施前使用可重複清洗餐具之比例為三十%,政策實施後由免洗餐具改用可重複清洗餐具之比例為四七 %,意即政策實施後增加17 %之限用對象使用可重複清洗餐具。且據該署調查餐具清洗服務業結果,全台共計新增一九四家餐飲業委託餐具清洗服務業清洗餐具,其中九十一年十月至十二月新增加一二四家,九十二年一月至二月新增加七十家,如以每日每家清洗二○○人份餐具估計,每日約可省下四萬個免洗餐具。
此外,有關張委員針對推廣可重複清洗餐具需要大量的水資源部分,環保署也再次澄清,一般每人每日用水量約為二五○公升(臺灣省)至四○○公升(台北市),其中四四%用於戶外, 五六%用於戶內。而在戶內使用中,抽水馬桶用量佔四二%,洗澡佔三二%,廚房佔八%,洗衣佔十四%,烹調佔四%。而其中廚房用水包括洗菜、洗米、洗鍋、洗碗等,因此大約只有三%至四%用於餐具的清洗,因此使用可重複清洗餐具雖會增加用水量,但增加的比例只有三%至四%,影響並不大。
針對受訪餐飲業者對於改用紙餐具後,紙餐具大幅漲價所提意見,環保署表示除已函達地方,動員縣(市)環保局及鄉(鎮)公所於勸導時主動詢問店家,加強查察,並將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有囤積之嫌的業者名單陸續移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針對紙製免洗餐具業者囤積問題積極介入調查。
環保署指出,因塑膠業者三次上街陳情抗議,不可諱言的已造成某些原本打算轉型生產替代材質餐具廠商,不願貿然投資而暫時觀望,也使替代材質餐具產能受到影響,如果未來一切順利,相信替代材質之供應(紙及植物纖維餐具)將會增加,價格亦會平穩。現階段紙餐具價格上漲及部分產品缺貨情形,應屬市場短期大量需求及預期心理效應使然。以湯杯及飲料杯為例,部分餐廳業者多在出清塑膠類存貨後才開始進購紙餐具,而製造商為穩固長期顧客,也多先接私版出貨,造成初期產能以私版(餐具上印製個別公司行號名稱或標誌,由個別公司委託承製者)為主,致使市場公版貨源緊縮,製造商或盤商可能因而順勢漲價或囤積。目前雖有中華民國紙製免洗包裝聯合回收協會協調十七家紙餐具製造商共同表示無限量供貨給一般民眾及商家,但仍無法直接滿足部分盤商的大量需求。有鑑於此,環保署會持續與公平會密切合作調查及監控紙製免洗餐具的市場價格及供需情形。
環保署強調,並不鼓勵店家使用紙袋或紙餐具,限制使用政策推動之最主要的目的是垃圾減量,所以環保署提出相關配套措施,包括「推廣第二批管制對象製作環保袋補助要點」、「補助餐飲業購置重複清洗餐具或委託餐具清洗業清洗補助要點」,以及「鼓勵有店面餐飲業提供優惠折扣予自備餐具消費者補助要點」等。其中,補助限用對象改用可重複清洗餐具部分,業者購買可重複使用餐具或清洗設備自行清洗,或委託餐具清洗業清洗餐具,每一補助計畫本署最高可補助四萬元,預計至少可補助二五○家限用對象,目前共計有十一家提出申請;另為鼓勵有店面餐飲業提供優惠折扣予自備餐具之消費者,業者若於今(九十二)年底前,提供每一自備餐具或容器且不使用店家提供之免洗餐具之消費者新臺幣五元(含)以上折扣,該署將補助一萬元。預計可補助一、○○○家有店面餐飲業,目前共計有二一九家提出申請,約可鼓勵二百萬人次自備餐具之消費者。
而依據各環保局調查限用對象針對塑膠類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之因應方式,政策實施前使用可重複清洗餐具之比例為三十%,政策實施後由免洗餐具改用可重複清洗餐具之比例為四七 %,意即政策實施後增加17 %之限用對象使用可重複清洗餐具。且據該署調查餐具清洗服務業結果,全台共計新增一九四家餐飲業委託餐具清洗服務業清洗餐具,其中九十一年十月至十二月新增加一二四家,九十二年一月至二月新增加七十家,如以每日每家清洗二○○人份餐具估計,每日約可省下四萬個免洗餐具。
此外,有關張委員針對推廣可重複清洗餐具需要大量的水資源部分,環保署也再次澄清,一般每人每日用水量約為二五○公升(臺灣省)至四○○公升(台北市),其中四四%用於戶外, 五六%用於戶內。而在戶內使用中,抽水馬桶用量佔四二%,洗澡佔三二%,廚房佔八%,洗衣佔十四%,烹調佔四%。而其中廚房用水包括洗菜、洗米、洗鍋、洗碗等,因此大約只有三%至四%用於餐具的清洗,因此使用可重複清洗餐具雖會增加用水量,但增加的比例只有三%至四%,影響並不大。
2003/03/11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環保署表示,有關環保警察隊因臺南市黃姓菜農未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即清運水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予以取締並移送法辦乙事,環保署已與臺南市環保局聯繫,請該局考慮將此行為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個案向環保署申請核准方式解決。 環保署表示,以往在台灣地區常有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或甚有害事業廢棄物隨意亂倒的情形發生,政府各級環保單位常疲於奔... 菜農清運水肥遭取締乙案,環保署說明
環保署表示,有關環保警察隊因臺南市黃姓菜農未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即清運水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予以取締並移送法辦乙事,環保署已與臺南市環保局聯繫,請該局考慮將此行為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個案向環保署申請核准方式解決。
環保署表示,以往在台灣地區常有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或甚有害事業廢棄物隨意亂倒的情形發生,政府各級環保單位常疲於奔命,但往往稽查成效不佳。為有效管理廢棄物,於廢棄物清理法增修時修訂第四十一條規定,即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另為有效規範清除處理業,同時增修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情形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以遏止不法棄置。該法修正實施後,對於惡性重大、大規模的違規傾倒行為確已達預期之效果。
環保署表示,在修訂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時,也考慮到各地方因民情風俗關係,有些行為可能一併受到規範,有違法的顧慮。故在立法上,特別設計授權地方執行機關得因地制宜,對於因民情風俗而有可能觸犯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行為,可專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予以核准方式,排除第四十一條之規範,並訂定第十四條規定:「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依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辦理」,惟地方執行機關至今未有依十四條規定專案報本署核准之案件,所以本署也未有核准過之案例。
環保署再次表示,有關環保警察隊因臺南市黃姓菜農未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即清運水肥予以取締並移送法辦乙事,環保署已與臺南市環保局聯繫,請該局考慮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將農民收取一般家戶水肥用於自家農地當作肥料之行為,納入為該市對水肥清理可接受之方式並報請環保署核准。嗣後該市農戶依此方式清除處理水肥不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許可,即可從事該項工作,以化解此問題。未來如其他縣市農民從事相同之工作,亦可比照臺南市之作法,個案向環保署申請核准,將農民清運水肥排除廢棄物清理法四十一條之適用範圍。
環保署表示,以往在台灣地區常有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或甚有害事業廢棄物隨意亂倒的情形發生,政府各級環保單位常疲於奔命,但往往稽查成效不佳。為有效管理廢棄物,於廢棄物清理法增修時修訂第四十一條規定,即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另為有效規範清除處理業,同時增修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情形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以遏止不法棄置。該法修正實施後,對於惡性重大、大規模的違規傾倒行為確已達預期之效果。
環保署表示,在修訂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時,也考慮到各地方因民情風俗關係,有些行為可能一併受到規範,有違法的顧慮。故在立法上,特別設計授權地方執行機關得因地制宜,對於因民情風俗而有可能觸犯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行為,可專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予以核准方式,排除第四十一條之規範,並訂定第十四條規定:「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依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辦理」,惟地方執行機關至今未有依十四條規定專案報本署核准之案件,所以本署也未有核准過之案例。
環保署再次表示,有關環保警察隊因臺南市黃姓菜農未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即清運水肥予以取締並移送法辦乙事,環保署已與臺南市環保局聯繫,請該局考慮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將農民收取一般家戶水肥用於自家農地當作肥料之行為,納入為該市對水肥清理可接受之方式並報請環保署核准。嗣後該市農戶依此方式清除處理水肥不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許可,即可從事該項工作,以化解此問題。未來如其他縣市農民從事相同之工作,亦可比照臺南市之作法,個案向環保署申請核准,將農民清運水肥排除廢棄物清理法四十一條之適用範圍。
2003/03/11
來源:主任秘書室
環保署為推動永續社會,加強資源物質之利用,繼購物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後,推出第二波的施政重點-環保科技園區計畫。該計畫在完成縣市設置計畫評決,決定設置區位後,獲選的花蓮縣政府及高雄縣政府,已分別成立籌備處,並依環保署所組跨部會指導委員會審核意見,完成設置計畫書修正。我國首兩座生態化環保科技園區的設置工作,正式展開。環保署所推動的環保科技園區計畫,目... 環保科技園區南北兩區計畫底定,設置工作正式起跑!
環保署為推動永續社會,加強資源物質之利用,繼購物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後,推出第二波的施政重點-環保科技園區計畫。該計畫在完成縣市設置計畫評決,決定設置區位後,獲選的花蓮縣政府及高雄縣政府,已分別成立籌備處,並依環保署所組跨部會指導委員會審核意見,完成設置計畫書修正。我國首兩座生態化環保科技園區的設置工作,正式展開。
環保署所推動的環保科技園區計畫,目的是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引進環保科技廠商,激勵國內環保產業技術研究創新,以進行產業生態循環及物質循環利用,同時進行循環型永續生態城鄉建設,創造綠色技術與產品市場需求,發展核心綠色科技與產業,帶動符合產業生態循環與地方產業所需之環保技術、產業與產品,促進區域性之生產、生活與生態的平衡。除提供地方政府多項補助外,對入區廠商更提供多項優惠獎助,所以環保署去(九十一)年十月底公告甄選後,即有七個縣市提出計畫參予評選,競爭激烈。經公開甄選結果,分由高雄縣及花蓮縣取得南區及北區設置區位資格,該兩縣府日前並已依據指導委員會審核意見,完成計畫修正。
環保署表示,依高雄縣及花蓮縣所提計畫內容,未來兩座園區將各具特色。高雄縣政府屬人口較稠密、高度工業化的地區、環境負荷較高;花蓮縣政府則屬於人口較稀少、觀光自然資源豐富的地區、環境負荷較低。目前獲核定設置環保科技園區的兩個縣政府,環境本質有相當程度的差異,然而園區的發展將依據環境本質與區域特色,進行園區的規劃設計,同時結合循環型城鄉建設,而成為生態化的環保科技園區。其特色分別說明如下:
一、南部園區用地設在高雄縣岡山本洲工業區,預定用地面積約四十.一一公頃,為現有已開發之工業區,土地所有權人及管理機關均為高雄縣政府,目前委託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籌措資金及開發租售業務。配合南部地區高環境負荷情況,將來預計引進的產業,將與現有鋼鐵、金屬工業及石化產業相關聯,並朝向形成下列之共生循環資源回收與產業生態化體系為目標。包括:(1)高科技產業(半導體、光電、電腦)之共生循環與產業生態化。(2)高科技產業(生物及製藥)之共生循環與產業生態化。(3)鋼鐵及金屬加工業之共生循環與產業生態化。(4)石化業之共生循環與產業生態化。(5)資源回收處理業(資源共生循環體系)。(6)新興策略性重點環保產業。(7)解決環保問題之關聯產業。現階段已有十七家廠商簽訂投資意願書,計畫時程預計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前公告招商,及進行園區規劃設計,七月三十日前園區動工及廠商進駐。
二、北部園區用地設在花蓮鳳林綜合產業區,預定用地面積為二二.0一公頃,土地所有權目前屬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管理,配合東部自然條件及產業特色,預定引進產業將與花蓮當地的石材、水泥、礦業等相關為主,並藉由生物可分解澱粉塑膠廠商之進駐,促成群聚效應,以吸引中下游業者入區設廠,進一步帶動園區整體發展。現階段有五家公司展現高度入區意願,並已簽訂投資意願書,分別為生物可分解澱粉塑膠製品、石材廢棄物資源化、環境監測與生物晶片、玉石下腳料資源化等產業,預估入區廠商投資額為二十四億元。未來將致力於清潔與再生能源產業等產值較高產業的引進。計畫時程預計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園區正式動工,開始進行雜項工程施工,入區廠商同步動工。
目前高雄縣與花蓮縣兩縣府皆已成立園區籌備處,由縣長擔任召集人,並由環保、建設、工務、地政及法制等部門,加上當地學者專家組成,負責園區軟硬體規劃、建設及招商等相關作業。花蓮縣部分更將農業、觀光旅遊、城鄉發展等部門加入,因此可預見未來兩座園區將展現不同面貌。
環保署表示,園區設置區位已決定,相關縣市將依計畫陸續開始推展相關工作,包括園區硬體規劃建設、招商及週圍城鄉建設等。由於此類園區為國內首次推動,為協助兩縣相關工作推展,環保署將邀集兩縣府團隊推動本計畫的核心人員,連同計畫幕僚單位,包括工研院、環資會及該署廢管處人員,共同組成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並同時有效掌握各項工作推展進度。
對於各界關心第三座園區的區位問題,環保署表示,依行政院原核定計畫內容,原則應於北中南各設一處園區,但上次公開甄選時,中區並無縣市參予,反而出現南部縣市競爭激烈之情形。而南部未獲選的縣市,也強烈希望,並向環保署建議,希望在南部再增設一座園區的可能。北部也有部分縣市表示,希望在東岸花蓮縣之外,於西岸增設一座園區的可能,因此第三座園區區位如何決定及未來是否擴大計畫辦理範圍,環保署表示,原則上將視兩座園區推動情形及國內外發展趨勢檢討後再決定。
環保署所推動的環保科技園區計畫,目的是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引進環保科技廠商,激勵國內環保產業技術研究創新,以進行產業生態循環及物質循環利用,同時進行循環型永續生態城鄉建設,創造綠色技術與產品市場需求,發展核心綠色科技與產業,帶動符合產業生態循環與地方產業所需之環保技術、產業與產品,促進區域性之生產、生活與生態的平衡。除提供地方政府多項補助外,對入區廠商更提供多項優惠獎助,所以環保署去(九十一)年十月底公告甄選後,即有七個縣市提出計畫參予評選,競爭激烈。經公開甄選結果,分由高雄縣及花蓮縣取得南區及北區設置區位資格,該兩縣府日前並已依據指導委員會審核意見,完成計畫修正。
環保署表示,依高雄縣及花蓮縣所提計畫內容,未來兩座園區將各具特色。高雄縣政府屬人口較稠密、高度工業化的地區、環境負荷較高;花蓮縣政府則屬於人口較稀少、觀光自然資源豐富的地區、環境負荷較低。目前獲核定設置環保科技園區的兩個縣政府,環境本質有相當程度的差異,然而園區的發展將依據環境本質與區域特色,進行園區的規劃設計,同時結合循環型城鄉建設,而成為生態化的環保科技園區。其特色分別說明如下:
一、南部園區用地設在高雄縣岡山本洲工業區,預定用地面積約四十.一一公頃,為現有已開發之工業區,土地所有權人及管理機關均為高雄縣政府,目前委託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籌措資金及開發租售業務。配合南部地區高環境負荷情況,將來預計引進的產業,將與現有鋼鐵、金屬工業及石化產業相關聯,並朝向形成下列之共生循環資源回收與產業生態化體系為目標。包括:(1)高科技產業(半導體、光電、電腦)之共生循環與產業生態化。(2)高科技產業(生物及製藥)之共生循環與產業生態化。(3)鋼鐵及金屬加工業之共生循環與產業生態化。(4)石化業之共生循環與產業生態化。(5)資源回收處理業(資源共生循環體系)。(6)新興策略性重點環保產業。(7)解決環保問題之關聯產業。現階段已有十七家廠商簽訂投資意願書,計畫時程預計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前公告招商,及進行園區規劃設計,七月三十日前園區動工及廠商進駐。
二、北部園區用地設在花蓮鳳林綜合產業區,預定用地面積為二二.0一公頃,土地所有權目前屬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管理,配合東部自然條件及產業特色,預定引進產業將與花蓮當地的石材、水泥、礦業等相關為主,並藉由生物可分解澱粉塑膠廠商之進駐,促成群聚效應,以吸引中下游業者入區設廠,進一步帶動園區整體發展。現階段有五家公司展現高度入區意願,並已簽訂投資意願書,分別為生物可分解澱粉塑膠製品、石材廢棄物資源化、環境監測與生物晶片、玉石下腳料資源化等產業,預估入區廠商投資額為二十四億元。未來將致力於清潔與再生能源產業等產值較高產業的引進。計畫時程預計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園區正式動工,開始進行雜項工程施工,入區廠商同步動工。
目前高雄縣與花蓮縣兩縣府皆已成立園區籌備處,由縣長擔任召集人,並由環保、建設、工務、地政及法制等部門,加上當地學者專家組成,負責園區軟硬體規劃、建設及招商等相關作業。花蓮縣部分更將農業、觀光旅遊、城鄉發展等部門加入,因此可預見未來兩座園區將展現不同面貌。
環保署表示,園區設置區位已決定,相關縣市將依計畫陸續開始推展相關工作,包括園區硬體規劃建設、招商及週圍城鄉建設等。由於此類園區為國內首次推動,為協助兩縣相關工作推展,環保署將邀集兩縣府團隊推動本計畫的核心人員,連同計畫幕僚單位,包括工研院、環資會及該署廢管處人員,共同組成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並同時有效掌握各項工作推展進度。
對於各界關心第三座園區的區位問題,環保署表示,依行政院原核定計畫內容,原則應於北中南各設一處園區,但上次公開甄選時,中區並無縣市參予,反而出現南部縣市競爭激烈之情形。而南部未獲選的縣市,也強烈希望,並向環保署建議,希望在南部再增設一座園區的可能。北部也有部分縣市表示,希望在東岸花蓮縣之外,於西岸增設一座園區的可能,因此第三座園區區位如何決定及未來是否擴大計畫辦理範圍,環保署表示,原則上將視兩座園區推動情形及國內外發展趨勢檢討後再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