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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News環保新聞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近來常發生工業區內工廠廢水違規排放事件,甚至造成相關排水道污染,為此環保署近期將推動工業園區廢水分類分級管理的做法。由於目前設有聯合污水處理廠的各工業園區特性有所差異,且正當部分工業園區已完成擴建或功能改善工程,因此,為增進現行四十個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聯合污水處理廠的廢污水管制效益,本(九十)年度將針對四十個工業園區聯合污水處理廠,依其廢水處理容量情形、...

推動工業園區廢水「分類分級」管理

推動工業園區廢水「分類分級」管理
日期:2001/06/19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近來常發生工業區內工廠廢水違規排放事件,甚至造成相關排水道污染,為此環保署近期將推動工業園區廢水分類分級管理的做法。由於目前設有聯合污水處理廠的各工業園區特性有所差異,且正當部分工業園區已完成擴建或功能改善工程,因此,為增進現行四十個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聯合污水處理廠的廢污水管制效益,本(九十)年度將針對四十個工業園區聯合污水處理廠,依其廢水處理容量情形、廢水處理功能狀況、事業廢水納管情形及廢水繞流偷排情形等,予以「分類分級」管制。

環保署表示,工業園區廢水「分類分級」管理的新做法,將透過專案計畫,針對四十個工業園區聯合污水處理廠進行評析,依各別廢水處理設施狀況建立查核程序,並就廢水排放特性、目前廢水管理現況,分為良好、中等及不佳等三級。依所區分的不同類別等級,採不同的管制措施:

(一)、稽查管制措施:依專案評析結果,針對各工業園區特有的癥結問題加強稽查,必要時,協調相關機關,全面控管包括:廢水處理進水量、放流水量差異分析、廢水處理單元用藥量、用電量及污泥產出量查核、區內事業廢水納管查核及廢污水繞流偷排稽查等,列為管制重點。

另稽查頻率亦依評析分類等級設定,原則上,列為良好(第一級) 的工業區,稽查頻率時段可稍長;列為中等(第二級)及不佳(第三級) 的工業區,則加多稽查次數,不排除每週稽查一次以上;必要時,並針對特定問題,則專案列管,隨時稽查。至於稽查方式,必要時,將針對個案採聯合稽查方式,即協調聯合下水道主管機關、環保機關及工業區服務中心,以專案聯合稽查方式行動。

(二)、檢測申報管制措施:依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必須每二個月申報廢水處理設施的操作及放流水質檢測等相關紀錄資料。惟為配合工業園區聯合污水廠的分類分級管制,必要時,研議要求依管理癥結問題重點,增加檢測申報的項目及頻率,以落實管理,包括依各工業園區的評析分類等級及其放流水的水質特定狀況,要求工業區就其特定水污染物項目進行水質檢測。評析不良者縮短檢測、申報期程,不排除每週檢測。

環保署說;希望工業園區儘量能夠做到廢水聯合處理,以利管理並符經濟效益,針對無聯合污水

處理廠者,亦將採類似的做法,進行異常分析,並依此加強查察,務必促使事業能夠遵守法令,維護

環境品質。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棄)置場施工作業時雨水沖刷地表經常造成大量泥砂、營養鹽、油脂等污染物流出,造成河川污染,甚至阻塞河道,影響安全,環保署表示;將以污染預防管理精神,管制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棄)置場對河川所造成的污染行為。業者需提出污染削減計畫,採取適當防範措施,以減少施工作業因雨水沖刷地面所夾帶相當量的泥砂及其他污染物,而對未依規定提出計畫採取削減措施且有污...

環保署加強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棄)置場逕流廢水管理

環保署加強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棄)置場逕流廢水管理
日期:2001/06/19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棄)置場施工作業時雨水沖刷地表經常造成大量泥砂、營養鹽、油脂等污染物流出,造成河川污染,甚至阻塞河道,影響安全,環保署表示;將以污染預防管理精神,管制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棄)置場對河川所造成的污染行為。業者需提出污染削減計畫,採取適當防範措施,以減少施工作業因雨水沖刷地面所夾帶相當量的泥砂及其他污染物,而對未依規定提出計畫採取削減措施且有污染水體的業者將依法處分。

以往為了促使業者採行必要措施以減少其沖刷量及污染量,環保署編訂了﹁施工活動非點源最佳管理作業規範﹂以利業者遵循並採取適當防範措施。經一段時間宣導後,環保署決定列入法規內強制規範。管制對象,以通過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行為的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棄)置場為主,凡業者應於施工前提出﹁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而對於目前仍施工中的營建工地或既設的土石方堆(棄)置場,則應於公告實施三個月內提出﹁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當地環保局完成核備並據以實施。環保單位則依核定計畫內容嚴加查察,倘發現業者未依計畫承諾事項執行,或主管機關認為其計畫內容不足以維護水體而有污染的顧慮時,經命其改善而不遵行,致污染水體者,將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並依同法第三十八條處以新台幣六萬至六十萬元罰款,情節重大者,將予停工、停業。

目前環保署已完成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棄)置場相關管制措施及法制建置,近日內將針對國內約一千餘家的業者進行宣導作業,並製作﹁施工活動非點源污染最佳管理作業規範﹂光碟,提供事業單位撰寫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時的參考,對於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棄)置場的逕流廢水污染管制是一個開始,未來將逐步擴大管制對象,使國內施工活動所引起的污染行為逐步納入管制,以維護河川水體品質。
來源:中部辦公室
配合「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綱要計畫—高屏溪、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依法拆除補償基準」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綱要計畫—高屏溪、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依法拆除辦理補償注意事項」等工作之執行。為促使養豬戶(場)依限申辦,環保署於八十九年八月下旬訂定「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稽查管制計畫」,交由相關縣...

推動五大流域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稽查管制工作

推動五大流域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稽查管制工作
日期:2001/06/20
來源:中部辦公室
配合「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綱要計畫—高屏溪、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依法拆除補償基準」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綱要計畫—高屏溪、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依法拆除辦理補償注意事項」等工作之執行。為促使養豬戶(場)依限申辦,環保署於八十九年八月下旬訂定「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稽查管制計畫」,交由相關縣市政府採協談、稽查、聯合稽查三階段方式配合拆除補償作業之進行。

本項計畫自八十九年九月下旬起至本(九十)年六月十日止,對於無意願或未配合申辦拆除補償作業養豬戶(場)進行稽查(包括聯合稽查)合計辦理五千五百六十五戶(場)次,其中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協談、鼓勵申辦為主:九十年一月後則對未申辦養豬戶(場)進行稽查及聯合稽查。

鑑於水源保護為政府施政重點,為遏阻污染飲用水之不法情事發生,對於調查有案且已配合申辦之一千九百八十五戶(場)將列管追蹤,禁止其再復養;另未配合申辦拆除補償作業之養豬戶(場),環保署已請各部會依據各權責法令督導相關縣市政府加強執行本項計畫。並責成該署稽查督察大隊三區隊協助相關縣市政府,加強稽查,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立即依法嚴處。
來源:中部辦公室
為加強包裝與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管理工作及確保民眾飲用水安全,環保署已於本(九十)年四月份督請各地方環保機關對包裝與盛裝飲用水水源業者進行重點稽查取締工作,除建檔列管各個水源點外,並同時查訪建立市面上各類盛裝水加水站資料及追查其取水來源。 環保署表示,目前各級環保單位列管三百三十四家包裝及盛裝飲用水水源點,其中大部分為以自來水為水源,計二百三十八家,非自來水水...

包裝及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稽查取締工作成果

包裝及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稽查取締工作成果
日期:2001/06/22
來源:中部辦公室
為加強包裝與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管理工作及確保民眾飲用水安全,環保署已於本(九十)年四月份督請各地方環保機關對包裝與盛裝飲用水水源業者進行重點稽查取締工作,除建檔列管各個水源點外,並同時查訪建立市面上各類盛裝水加水站資料及追查其取水來源。

 環保署表示,目前各級環保單位列管三百三十四家包裝及盛裝飲用水水源點,其中大部分為以自來水為水源,計二百三十八家,非自來水水源,包括地面及地下水源,計九十六家,因以自來水為水源之業者,其取用之自來水水質已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故取用地面或地下水源之非自來水源業者為本項工作查察重點,在九十六家業者中,己有六十一家檢驗水源水質,並取得水源水質檢驗證明書,對於未申請之業者計查驗六十一家次,一家次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氨氮。

 依據環保單位四月份稽查成果,共查訪一千四百三十九次,其中水源業者四百一十一家次,盛裝水站則有一千零二十八站次。以自來水為水源之業者,稽查計二百七十六家次,非以自來水為水源之業者,稽查計一百三十五家次;而盛裝水站中,自來水盛裝水站稽查計三百四十五站次,以地面或地下水為水源之盛裝水站則為六百八十三站次。環保署表示,業已請地方環保機關除將稽查結果建檔列管外,並將資料送請衛生、建設、水利等相關單位查察是否有其他不法行為,以落實全面管理成效。

 目前市面上常見各類盛裝水投弊式加水站之設置,其水源包括自來水及非自來水源,變動性大,且現場常無管理人員,部分不肖業者借此逃避水源水質或成品水質之查驗,甚有以自來水源混充山泉水源名義販賣。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水源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如不遵行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其容器、包裝、製造過程、廣告、水質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由衛生單位主政。

 環保署表示,各級環保單位已加強稽查管制包裝及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在此呼籲包裝水及盛裝水業者需定期檢驗水源水質,不取用未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之水源,而購水民眾更應睜大眼睛,於購買包裝或盛裝飲用水時,需注意認清其水源出處及水源水質是否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另供販賣之成品水質管理,則需洽詢衛生單位。再次提醒民眾不要購買水源不明、水源水質及成品水質不符規定之包裝或盛裝飲用水。對於包裝或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若有疑問,可向當地環保局或上該署網站查詢(www.epa.gov.tw/j/drink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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