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News環保新聞
2002/05/08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賴比瑞亞籍油輪滿載24萬噸原油機械故障案 日前賴比瑞亞籍14萬噸(FRONT TOBAGO)油輪滿載24萬9千噸原油,原預定前往日本和歌山縣卸油,惟5月2日該油輪因機械故障,於E 123.57.07 N25.10.1(日本石恒島西北70公里)處漂流,經英國船東聯絡新加坡拖船(SMIT WIJS)2千6百噸,從香港前往拖救,並於5月4日下午7時到達,實施拖救並往南行駛,目前該船位置在台灣灘附近(E 117.50.0 N22.00),... 賴比瑞亞籍油輪滿載24萬噸原油機械故障 我國處理原則
賴比瑞亞籍油輪滿載24萬噸原油機械故障案
日前賴比瑞亞籍14萬噸(FRONT TOBAGO)油輪滿載24萬9千噸原油,原預定前往日本和歌山縣卸油,惟5月2日該油輪因機械故障,於E 123.57.07 N25.10.1(日本石恒島西北70公里)處漂流,經英國船東聯絡新加坡拖船(SMIT WIJS)2千6百噸,從香港前往拖救,並於5月4日下午7時到達,實施拖救並往南行駛,目前該船位置在台灣灘附近(E 117.50.0 N22.00),也就是距離高雄140浬、澎湖七美約110浬,距離大陸則是80浬處,行政院環保署、交通部、海巡署等相關部會在第一時間內得知上情後,已預作沙盤推演,預防可能的污染情事發生。
環保署表示,該油輪故障後經國家搜救中心通知,油輪將由日本巡邏船監視拖至日、台中線後,由我國繼續監視。環保署接獲國家搜救中心通報後,立即聯絡高雄港務局查證本案,並詢問高雄港能否停靠;高雄港務局回覆高雄港無法停靠該輪,並表示已轉告船東及船長。環保署於5月6日函請交通部因該船已失去動力,並非無害通過,為維護海洋環境考量,建議拒絕該輪進入我國海域。交通部於5月7日上午召開會議研商本案處理,因船東預定於台灣灘附近(E 117.50.0 N22.00)下錨修理及駁油,該地點距離高雄140海浬,大陸80海浬,涉及我國經濟海域範圍。
環保署乃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下午二時邀集內政部、陸委會、交通部、海巡署、外交部、國防部、高雄港務局、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及相關學者專家等研商,由於該船預定下錨於台灣灘附近,船方如欲在該區進行下錨及駁油作業,考量該區域海上狀況難以掌握,萬一不慎洩漏,造成海洋生態巨大的浩劫,後果恐難收拾。
經會議討論後,請各部會立即辦理相關事項包括:請交通部及海巡署立即告知船東及該船(一)不得在台灣灘(E 117.50.0 N22.00)進行駁油,並轉知我國將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二)立即聯繫船東代表要求其增加拖船及戒護應變的能力,並對於萬一發生漏油應有應變準備,並應儘速請其出面,當面告知我國立場;(三)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持續監控該船,進行必要之蒐證,並備妥海洋污染應變器材,以防止漏油事件發生;(四)請海巡署執行監控作業,並由國防部協助,必要時執行驅離行動,以防止該油輪任何危險作業,造成海洋污染;(五)陸委會知會大陸方面本案狀況,以預為因應。環保署強調,目前狀況仍在掌握中,將與各部會妥善處理。
日前賴比瑞亞籍14萬噸(FRONT TOBAGO)油輪滿載24萬9千噸原油,原預定前往日本和歌山縣卸油,惟5月2日該油輪因機械故障,於E 123.57.07 N25.10.1(日本石恒島西北70公里)處漂流,經英國船東聯絡新加坡拖船(SMIT WIJS)2千6百噸,從香港前往拖救,並於5月4日下午7時到達,實施拖救並往南行駛,目前該船位置在台灣灘附近(E 117.50.0 N22.00),也就是距離高雄140浬、澎湖七美約110浬,距離大陸則是80浬處,行政院環保署、交通部、海巡署等相關部會在第一時間內得知上情後,已預作沙盤推演,預防可能的污染情事發生。
環保署表示,該油輪故障後經國家搜救中心通知,油輪將由日本巡邏船監視拖至日、台中線後,由我國繼續監視。環保署接獲國家搜救中心通報後,立即聯絡高雄港務局查證本案,並詢問高雄港能否停靠;高雄港務局回覆高雄港無法停靠該輪,並表示已轉告船東及船長。環保署於5月6日函請交通部因該船已失去動力,並非無害通過,為維護海洋環境考量,建議拒絕該輪進入我國海域。交通部於5月7日上午召開會議研商本案處理,因船東預定於台灣灘附近(E 117.50.0 N22.00)下錨修理及駁油,該地點距離高雄140海浬,大陸80海浬,涉及我國經濟海域範圍。
環保署乃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下午二時邀集內政部、陸委會、交通部、海巡署、外交部、國防部、高雄港務局、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及相關學者專家等研商,由於該船預定下錨於台灣灘附近,船方如欲在該區進行下錨及駁油作業,考量該區域海上狀況難以掌握,萬一不慎洩漏,造成海洋生態巨大的浩劫,後果恐難收拾。
經會議討論後,請各部會立即辦理相關事項包括:請交通部及海巡署立即告知船東及該船(一)不得在台灣灘(E 117.50.0 N22.00)進行駁油,並轉知我國將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二)立即聯繫船東代表要求其增加拖船及戒護應變的能力,並對於萬一發生漏油應有應變準備,並應儘速請其出面,當面告知我國立場;(三)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持續監控該船,進行必要之蒐證,並備妥海洋污染應變器材,以防止漏油事件發生;(四)請海巡署執行監控作業,並由國防部協助,必要時執行驅離行動,以防止該油輪任何危險作業,造成海洋污染;(五)陸委會知會大陸方面本案狀況,以預為因應。環保署強調,目前狀況仍在掌握中,將與各部會妥善處理。
2002/05/09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有關媒體報導高雄縣大寮鄉農地土壤遭受重金屬鉻污染,稻米卻已收割且已由糧商收購乙案。針對報導所提已收割的農地,環保署已於四月二十三日舉行記者會公開說明此塊農地檢驗遭受污染之結果,並且於四月二十四日正式函文高雄縣政府進行公告污染農地為控制場址。在該署公布污染農地調查結果後,高雄縣政府隨即於四月二十九日進行後續稻米檢測相關事宜,而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五月二日... 高雄縣大寮鄉農地污染後續事件說明 環保署土污基管會提供 91.5.9
有關媒體報導高雄縣大寮鄉農地土壤遭受重金屬鉻污染,稻米卻已收割且已由糧商收購乙案。針對報導所提已收割的農地,環保署已於四月二十三日舉行記者會公開說明此塊農地檢驗遭受污染之結果,並且於四月二十四日正式函文高雄縣政府進行公告污染農地為控制場址。在該署公布污染農地調查結果後,高雄縣政府隨即於四月二十九日進行後續稻米檢測相關事宜,而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五月二日檢測報告顯示稻米並未檢出重金屬鉻,高雄縣農業局研判認為無礙人體健康,決定不予銷燬,由農民自由販售。
惟為維護國民健康及考量民眾對於污染農地生產作物食用的疑慮,環保署仍於五月二日邀集農委會及衛生署共同召開「農地土壤污染之農作物檢測相關事宜」,會議並決議「針對檢測結果污染物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之農地,若現地種植可供食用之農產品,不待檢測一律銷燬」。
日後環保署將持續對國內農地進行土壤重金屬檢測,一旦重金屬濃度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除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為控制場址,且地上所種植的食用作物將一律銷燬,以完全化解民眾對於已遭受污染農地上未遭受污染作物食用的疑慮。
另環保署最近針對原規劃三一九公頃農地調查計畫以外,針對疑有受污染之虞的農地再進行額外的污染調查,該署及高雄縣農業局乃依據高雄縣環保局於四月九日所送農地座標進行土壤及地上農作物檢測等相關工作。環保署環境檢驗所於五月六日完成檢測,當日隨即將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的農地及地籍套繪資料先行以e-mail及傳真方式送農委會、農委會中部辦公室、高雄縣環保局辦理後續管制相關事宜。而高雄縣農業局業已完成地上作物採集並送交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中。惟其中六筆土地約一點一公頃的稻米業已收割出售,環保署與農委會已促請該縣農業局積極追查該批稻米流向。
惟為維護國民健康及考量民眾對於污染農地生產作物食用的疑慮,環保署仍於五月二日邀集農委會及衛生署共同召開「農地土壤污染之農作物檢測相關事宜」,會議並決議「針對檢測結果污染物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之農地,若現地種植可供食用之農產品,不待檢測一律銷燬」。
日後環保署將持續對國內農地進行土壤重金屬檢測,一旦重金屬濃度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除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為控制場址,且地上所種植的食用作物將一律銷燬,以完全化解民眾對於已遭受污染農地上未遭受污染作物食用的疑慮。
另環保署最近針對原規劃三一九公頃農地調查計畫以外,針對疑有受污染之虞的農地再進行額外的污染調查,該署及高雄縣農業局乃依據高雄縣環保局於四月九日所送農地座標進行土壤及地上農作物檢測等相關工作。環保署環境檢驗所於五月六日完成檢測,當日隨即將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的農地及地籍套繪資料先行以e-mail及傳真方式送農委會、農委會中部辦公室、高雄縣環保局辦理後續管制相關事宜。而高雄縣農業局業已完成地上作物採集並送交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中。惟其中六筆土地約一點一公頃的稻米業已收割出售,環保署與農委會已促請該縣農業局積極追查該批稻米流向。
2002/05/09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有關賴比瑞亞籍油輪(FRONT TOBAGO)滿載二十四萬九千噸原油,於五月二日在日本海域因主機故障失去動力,由新加坡籍拖船拖至台灣南部海域停泊,經由昨(八)日由我國海巡署進行驅離後,該船已略往西南方移動,今(九)日上午位於東經117.48度,北緯22.05,距高雄140海浬,大陸汕頭73海浬的海面上停泊。目前該英國船東已增派一艘拖船抵達現場,預備駁油之空船也於離該船2.5海浬外停泊,但由... 賴比瑞亞籍油輪失去動力於台灣南部海域停泊案環保署處理情形
有關賴比瑞亞籍油輪(FRONT TOBAGO)滿載二十四萬九千噸原油,於五月二日在日本海域因主機故障失去動力,由新加坡籍拖船拖至台灣南部海域停泊,經由昨(八)日由我國海巡署進行驅離後,該船已略往西南方移動,今(九)日上午位於東經117.48度,北緯22.05,距高雄140海浬,大陸汕頭73海浬的海面上停泊。目前該英國船東已增派一艘拖船抵達現場,預備駁油之空船也於離該船2.5海浬外停泊,但由我方海巡署澎湖艦隔離,目前無駁油的動作,且由海巡署澎湖艦及國軍支援船艦、直昇機於現場搜證監視中。
由於該船目前停泊於我國經濟海域的範圍內,由於失去動力,如果在該海域進行駁油,將有污染之虞,經環保署於本(九)日下午緊急召開「行政院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會議,召集國防、外交、交通、海巡、內政部及陸委會等緊急開會,為保護我國寶貴的海洋生態資源,預防海洋污染,我國必須有積極的預防作為,會議結果獲致以下結論:
(一)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在目前該船隻無動力且無緊急應變計畫及其他應變設施之狀況下,海上駁油風險極高,故本小組決議不同意該船的海上駁油工作。
(二)請海巡署及交通部持續與船長及船東溝通,派員上船以瞭解該船是否需要修復之協助,及該船如需進行修復,其期程如何,如經評估無風險則基於人道原則,我政府可同意其在該區短期停留修復。
(三)該船如有駁油動作,請海巡署主政及國防部支援立即制止。
(四)請交通部立即告知船東,我國對該海域具有司法管轄權,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有登臨、檢查之權利;必要時,得強制驅離、或逮捕其人員,或扣留其船舶、航空器、設備、物品等,並提起司法程序。並告知本小組決議仍不准其作海上駁油工作。
(五)密切注意氣象之變化,如在該船停留之過程中氣象有變化,應立即應變。
(六)對於該船有任何強制性動作應先通知外交部,請外交部轉知船東所屬英國政府。
(七)啟動海洋污染緊急應變系統,海巡署已成立現場應變中心請各部會立即派員進駐;國防部亦成立國軍聯合作戰指揮中心,各單位應緊密聯絡互相支援。
由於該船目前停泊於我國經濟海域的範圍內,由於失去動力,如果在該海域進行駁油,將有污染之虞,經環保署於本(九)日下午緊急召開「行政院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會議,召集國防、外交、交通、海巡、內政部及陸委會等緊急開會,為保護我國寶貴的海洋生態資源,預防海洋污染,我國必須有積極的預防作為,會議結果獲致以下結論:
(一)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在目前該船隻無動力且無緊急應變計畫及其他應變設施之狀況下,海上駁油風險極高,故本小組決議不同意該船的海上駁油工作。
(二)請海巡署及交通部持續與船長及船東溝通,派員上船以瞭解該船是否需要修復之協助,及該船如需進行修復,其期程如何,如經評估無風險則基於人道原則,我政府可同意其在該區短期停留修復。
(三)該船如有駁油動作,請海巡署主政及國防部支援立即制止。
(四)請交通部立即告知船東,我國對該海域具有司法管轄權,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有登臨、檢查之權利;必要時,得強制驅離、或逮捕其人員,或扣留其船舶、航空器、設備、物品等,並提起司法程序。並告知本小組決議仍不准其作海上駁油工作。
(五)密切注意氣象之變化,如在該船停留之過程中氣象有變化,應立即應變。
(六)對於該船有任何強制性動作應先通知外交部,請外交部轉知船東所屬英國政府。
(七)啟動海洋污染緊急應變系統,海巡署已成立現場應變中心請各部會立即派員進駐;國防部亦成立國軍聯合作戰指揮中心,各單位應緊密聯絡互相支援。
2002/05/09
來源:主任秘書室
(本報訊)有關賴比瑞亞籍油輪(FRONT TOBAGO)滿載二十四萬九千噸原油,於五月二日在日本海域因主機故障失去動力,由新加坡籍拖船拖至台灣西南方海域停泊一事,經政府極力交涉,該船已於本日下午四時起航,往西南方移動,並於十七時許傳真表示,同意離開我國200海哩經濟海域。環保署於本(九)日下午緊急召開「行政院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會議,並決議:(一)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 賴比瑞亞籍油輪在我國政府交涉下同意離開我國200海浬
(本報訊)有關賴比瑞亞籍油輪(FRONT TOBAGO)滿載二十四萬九千噸原油,於五月二日在日本海域因主機故障失去動力,由新加坡籍拖船拖至台灣西南方海域停泊一事,經政府極力交涉,該船已於本日下午四時起航,往西南方移動,並於十七時許傳真表示,同意離開我國200海哩經濟海域。
環保署於本(九)日下午緊急召開「行政院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會議,並決議:
(一)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在目前該船隻無動力且無緊急應變計畫及其他應變設施之狀況下,海上駁油風險極高,故本小組決議不同意該船的海上駁油工作。
(二)請海巡署及交通部持續與船長及船東溝通,派員上船以瞭解該船是否需要修復之協助,及該船如需進行修復,其期程如何,如經評估無風險則基於人道原則,我政府可同意其在該區短期停留修復。
(三)該船如有駁油動作,請海巡署主政及國防部支援立即制止。
(四)請交通部立即告知船東,我國對該海域具有司法管轄權,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有登臨、檢查之權利;必要時,得強制驅離、或逮捕其人員,或扣留其船舶、航空器、設備、物品等,並提起司法程序。並告知本小組決議仍不准其作海上駁油工作。
(五)密切注意氣象之變化,如在該船停留之過程中氣象有變化,應立即應變。
(六)對於該船有任何強制性動作應先通知外交部,請外交部轉知船東所屬英國政府。
(七)啟動海洋污染緊急應變系統,海巡署已成立現場應變中心請各部會立即派員進駐;國防部亦成立國軍聯合作戰指揮中心,各單位應緊密聯絡互相支援。
隨後,於本(九)日下午十七時四十一分,環保署接獲交通部關於來自該油輪電傳訊息表示,該油輪同意依法離開台灣二百海哩之經濟海域後,再從事駁油作業。
環保署表示,由於該船離開我國經濟海域後仍將進行駁油作業,因此,該署與海巡署海上應變中心及國防部國軍聯合作戰指揮中心將保持密切聯繫,並持續監控,以確定該船離開我國經濟海域,並防止污染發生。
環保署於本(九)日下午緊急召開「行政院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會議,並決議:
(一)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在目前該船隻無動力且無緊急應變計畫及其他應變設施之狀況下,海上駁油風險極高,故本小組決議不同意該船的海上駁油工作。
(二)請海巡署及交通部持續與船長及船東溝通,派員上船以瞭解該船是否需要修復之協助,及該船如需進行修復,其期程如何,如經評估無風險則基於人道原則,我政府可同意其在該區短期停留修復。
(三)該船如有駁油動作,請海巡署主政及國防部支援立即制止。
(四)請交通部立即告知船東,我國對該海域具有司法管轄權,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有登臨、檢查之權利;必要時,得強制驅離、或逮捕其人員,或扣留其船舶、航空器、設備、物品等,並提起司法程序。並告知本小組決議仍不准其作海上駁油工作。
(五)密切注意氣象之變化,如在該船停留之過程中氣象有變化,應立即應變。
(六)對於該船有任何強制性動作應先通知外交部,請外交部轉知船東所屬英國政府。
(七)啟動海洋污染緊急應變系統,海巡署已成立現場應變中心請各部會立即派員進駐;國防部亦成立國軍聯合作戰指揮中心,各單位應緊密聯絡互相支援。
隨後,於本(九)日下午十七時四十一分,環保署接獲交通部關於來自該油輪電傳訊息表示,該油輪同意依法離開台灣二百海哩之經濟海域後,再從事駁油作業。
環保署表示,由於該船離開我國經濟海域後仍將進行駁油作業,因此,該署與海巡署海上應變中心及國防部國軍聯合作戰指揮中心將保持密切聯繫,並持續監控,以確定該船離開我國經濟海域,並防止污染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