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News環保新聞
2023/06/29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環保署為完備核發機關受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相關管制規定及推動各類環保許可整合業務,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環保署表示,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迭有反映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核發機關對於審查事項有超出範圍之情形,致核發機關與業者間因認知落差及往返退補件... 環保署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環保署為完備核發機關受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相關管制規定及推動各類環保許可整合業務,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環保署表示,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迭有反映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核發機關對於審查事項有超出範圍之情形,致核發機關與業者間因認知落差及往返退補件,造成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審查期程冗長,爰修正第45條規定,新增核發機關受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之審查原則,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有所依循及可期待性。
另為利推動各類環保許可整合業務,省減相關行政及管理作業,新增第49條之1,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提出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如涉及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須同時提出他該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以加強相關環保許可證(文件)污染流向關聯及登記內容一致性。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3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kaichung.chen@moenv.gov.tw)。
環保署表示,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迭有反映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核發機關對於審查事項有超出範圍之情形,致核發機關與業者間因認知落差及往返退補件,造成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審查期程冗長,爰修正第45條規定,新增核發機關受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之審查原則,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有所依循及可期待性。
另為利推動各類環保許可整合業務,省減相關行政及管理作業,新增第49條之1,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提出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如涉及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須同時提出他該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以加強相關環保許可證(文件)污染流向關聯及登記內容一致性。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3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kaichung.chen@moenv.gov.tw)。
2006/12/05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基會
環保署95年12月5日公告「屏東縣新園鄉新洋段325、416、419、428、429、430、431、432-6(部分)地號」為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是全國第10處污染整治場址。該場址位於新園鄉赤山巖廟旁,係85年至86年間,土地被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違法棄置大量有害事業廢棄物,嗣後由環保署補助屏東縣政府清理廢棄物,總共已完成清理重金屬污泥與集塵灰共3萬8,000公噸,另清出含汞污泥約8,238公噸,暫存於場... 環保署公告屏東縣赤山巖前廢棄物非法棄置場址為土壤污染整治場址
環保署95年12月5日公告「屏東縣新園鄉新洋段325、416、419、428、429、430、431、432-6(部分)地號」為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是全國第10處污染整治場址。該場址位於新園鄉赤山巖廟旁,係85年至86年間,土地被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違法棄置大量有害事業廢棄物,嗣後由環保署補助屏東縣政府清理廢棄物,總共已完成清理重金屬污泥與集塵灰共3萬8,000公噸,另清出含汞污泥約8,238公噸,暫存於場址內仍待處理。
本場址於廢棄物清理後,由環保署進場查證是否有土壤地下水污染,查證結果地下水尚無污染,土壤亦無有機化合物類之污染,但多項重金屬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最高濃度彙整如下:砷(86.8 mg/kg)、鉻(3,250 mg/kg)、銅(7,350 mg/kg)、汞(58.1 mg/kg)、鎳(1,630 mg/kg)、鉛(6,340 mg/kg)、鋅(13,000 mg/kg),其中鋅更高出農地的管制標準(600 mg/kg)20倍。屏東縣政府於94年11月28日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並報請環保署公告為整治場址。
該場址之污染面積近5公頃,為嚴加控管場址狀況,屏東縣政府前於94年12月13日公告該場址為土壤污染管制區,並規範管制事項,且依公告區勘定污染管制界限,場址周圍架設約2公尺高之鐵片圍籬予以區隔,限制人員進入污染管制區,以保障民眾安全;屏東縣環保局仍持續針對場址周圍4口地下水監測井及附近10口民井進行地下水水質採樣分析,檢測結果所有地下水管制項目均未達地下水監測基準,顯示並未有污染之虞,請民眾安心。
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15條規定,整治場址之土地禁止處分登記,故土地 禁止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以避免未來在整治期間,因土地問題涉及之相關法律關係發生變動所生之困擾,致影響整治工作進行。本場址公告為整治場址後,將依土污法規定,推動污染範圍調查及整治工作。
本場址於廢棄物清理後,由環保署進場查證是否有土壤地下水污染,查證結果地下水尚無污染,土壤亦無有機化合物類之污染,但多項重金屬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最高濃度彙整如下:砷(86.8 mg/kg)、鉻(3,250 mg/kg)、銅(7,350 mg/kg)、汞(58.1 mg/kg)、鎳(1,630 mg/kg)、鉛(6,340 mg/kg)、鋅(13,000 mg/kg),其中鋅更高出農地的管制標準(600 mg/kg)20倍。屏東縣政府於94年11月28日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並報請環保署公告為整治場址。
該場址之污染面積近5公頃,為嚴加控管場址狀況,屏東縣政府前於94年12月13日公告該場址為土壤污染管制區,並規範管制事項,且依公告區勘定污染管制界限,場址周圍架設約2公尺高之鐵片圍籬予以區隔,限制人員進入污染管制區,以保障民眾安全;屏東縣環保局仍持續針對場址周圍4口地下水監測井及附近10口民井進行地下水水質採樣分析,檢測結果所有地下水管制項目均未達地下水監測基準,顯示並未有污染之虞,請民眾安心。
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15條規定,整治場址之土地禁止處分登記,故土地 禁止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以避免未來在整治期間,因土地問題涉及之相關法律關係發生變動所生之困擾,致影響整治工作進行。本場址公告為整治場址後,將依土污法規定,推動污染範圍調查及整治工作。
2016/05/19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為維護我國港口航行的安全,港區(池)及航道浚深後之疏浚泥沙進行海洋棄置之作業仍有實務上需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環保署期以開徵海洋棄置費之方式,透過經濟誘因引導業者尋求其他對環境負荷較低或朝向回收再利用之處理方法來執行。爰此,環保署參考國際上之作法,於105年5月19日發布修正「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明定執行海洋棄置者之付費義務。本次修正「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之... 環保署修正發布「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
為維護我國港口航行的安全,港區(池)及航道浚深後之疏浚泥沙進行海洋棄置之作業仍有實務上需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環保署期以開徵海洋棄置費之方式,透過經濟誘因引導業者尋求其他對環境負荷較低或朝向回收再利用之處理方法來執行。爰此,環保署參考國際上之作法,於105年5月19日發布修正「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明定執行海洋棄置者之付費義務。
本次修正「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之規定,係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並考量我國現行海洋棄置許可之執行現況據以研修。修正重點包括明定徵收費率及海洋棄置物體積之專用名詞(修正條文第2條)、費額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4條)、各類海洋棄置物質費率(修正條文第6條)、費額繳納及主管機關查核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並明定開徵日期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條文第8條)。
環保署表示,就實務管理執行面而言,因每批海洋棄置物內容成分及含量均有差異,之前規定之費額計算方式較為繁複易有爭議,於是參採其他國家收費方式,以棄置物質種類及數量來計算費額,同時簡化費額繳納及徵收之行政程序。此外,徵收之海洋棄置費,將全數納入中央主管機關特種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運用,專供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及其他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使用。
本辦法修正相關資料請至本署網站「環保法規網頁」查詢,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本次修正「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之規定,係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並考量我國現行海洋棄置許可之執行現況據以研修。修正重點包括明定徵收費率及海洋棄置物體積之專用名詞(修正條文第2條)、費額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4條)、各類海洋棄置物質費率(修正條文第6條)、費額繳納及主管機關查核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並明定開徵日期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條文第8條)。
環保署表示,就實務管理執行面而言,因每批海洋棄置物內容成分及含量均有差異,之前規定之費額計算方式較為繁複易有爭議,於是參採其他國家收費方式,以棄置物質種類及數量來計算費額,同時簡化費額繳納及徵收之行政程序。此外,徵收之海洋棄置費,將全數納入中央主管機關特種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運用,專供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及其他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使用。
本辦法修正相關資料請至本署網站「環保法規網頁」查詢,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2011/10/25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為遏止不當改裝車輛及飆車擾寧,環保署自今(100)年5月起,延續執行「高噪音車輛大執法」,要求各地方環保局協調警察機關及監理機關,加強車輛噪音聯合稽查,使擾寧車輛無所遁形,還給民眾一個安寧的生活環境。截至今年9月30日止,告發輛數前5名縣市依序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南投縣及臺南市(如圖1),全國各縣市共稽查217場次,攔檢(查) 3,729輛次,其中明顯改裝且音量大經檢測9... 環保及警察單位聯合執行車輛噪音大執法,維護環境安寧
為遏止不當改裝車輛及飆車擾寧,環保署自今(100)年5月起,延續執行「高噪音車輛大執法」,要求各地方環保局協調警察機關及監理機關,加強車輛噪音聯合稽查,使擾寧車輛無所遁形,還給民眾一個安寧的生活環境。截至今年9月30日止,告發輛數前5名縣市依序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南投縣及臺南市(如圖1),全國各縣市共稽查217場次,攔檢(查) 3,729輛次,其中明顯改裝且音量大經檢測929輛次,不合格告發296輛次,占32%;與去(99)年檢測不合格告發31%相當,顯示車輛不當改裝確實影響環境安寧。
環保署指出,各縣市政府環保局及警察局稽查人員對高噪音車輛的出沒地點相當瞭解,譬如改裝汽車常在深夜狂飆於國道上;大型重機利用假日在省道、縣道高速行駛;而一般機車則在市區較寬敞道路橫行,故本次專案稽查特別加強鎖定特定高噪音車輛行駛路段進行聯合稽查(如表1),發現其中5個路段檢測不合格率高居前5名,依序分別是新北市北宜公路3公里處(臺9線)、臺北市陽金公路竹子湖路段(臺2甲線)、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草屯地政事務所旁(臺3線)、桃園平鎮市環南路及復旦路間平興國中旁(臺1線)、新北市陽金公路2.5至5.5公里間(臺2甲線),其不合格率均達40%以上,最高甚至達85%(如表2)。
環保署表示,本次專案稽查不合格之一般機車最大音量達101.5分貝;汽車最大音量達103.4分貝;而不合格重機則更高達113.8分貝(如表3),相當2台救護車或消防車的音量,可見其呼嘯而過時擾寧相當嚴重。又由攔檢對象顯示各車種皆有改裝偏好的車款,機車以山葉Jog車系、三陽野狼車系、山葉勁戰車系、光陽雷霆車系及哈特佛車系為主(如表4及圖2);汽車則以三陽CIVIC 、大慶IMPREZA 、中華LANCER及HONDA CIVIC-EX等車款為主(如表5及圖3);且各車種(含重型機車)改裝後檢測結果平均值最高可達其噪音管制值19分貝以上,幾乎等於原未改裝車79輛同時發出的聲音。
環保署說明,依噪音管制法第26條,經測量後超過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再按次處罰。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情形者,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爰此,環警聯合稽查現場執法人員會依其違反情形,擇一從重處分,以達嚇阻之效。
環保署表示,縣市政府環保局及警察局經由多次的聯合稽查,已經掌握路段、改裝車款等有效資訊,該署呼籲駕駛人及汽機車車主不要心存僥倖不當改裝車輛,尤其是改裝排氣管或裝置高音量喇叭等,以避免受罰。
環保署指出,各縣市政府環保局及警察局稽查人員對高噪音車輛的出沒地點相當瞭解,譬如改裝汽車常在深夜狂飆於國道上;大型重機利用假日在省道、縣道高速行駛;而一般機車則在市區較寬敞道路橫行,故本次專案稽查特別加強鎖定特定高噪音車輛行駛路段進行聯合稽查(如表1),發現其中5個路段檢測不合格率高居前5名,依序分別是新北市北宜公路3公里處(臺9線)、臺北市陽金公路竹子湖路段(臺2甲線)、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草屯地政事務所旁(臺3線)、桃園平鎮市環南路及復旦路間平興國中旁(臺1線)、新北市陽金公路2.5至5.5公里間(臺2甲線),其不合格率均達40%以上,最高甚至達85%(如表2)。
環保署表示,本次專案稽查不合格之一般機車最大音量達101.5分貝;汽車最大音量達103.4分貝;而不合格重機則更高達113.8分貝(如表3),相當2台救護車或消防車的音量,可見其呼嘯而過時擾寧相當嚴重。又由攔檢對象顯示各車種皆有改裝偏好的車款,機車以山葉Jog車系、三陽野狼車系、山葉勁戰車系、光陽雷霆車系及哈特佛車系為主(如表4及圖2);汽車則以三陽CIVIC 、大慶IMPREZA 、中華LANCER及HONDA CIVIC-EX等車款為主(如表5及圖3);且各車種(含重型機車)改裝後檢測結果平均值最高可達其噪音管制值19分貝以上,幾乎等於原未改裝車79輛同時發出的聲音。
環保署說明,依噪音管制法第26條,經測量後超過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再按次處罰。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情形者,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爰此,環警聯合稽查現場執法人員會依其違反情形,擇一從重處分,以達嚇阻之效。
環保署表示,縣市政府環保局及警察局經由多次的聯合稽查,已經掌握路段、改裝車款等有效資訊,該署呼籲駕駛人及汽機車車主不要心存僥倖不當改裝車輛,尤其是改裝排氣管或裝置高音量喇叭等,以避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