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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News環保新聞
來源: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為使災後環境迅速復原,環境部與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今(7月2日)舉行「災後環境復原調度暨環境消毒演練」,由環管署劉瑞祥副署長及桃園市政府環保局黃美君主任秘書共同主持。本次演練模擬颱風豪雨過後水溝淤積、樹木倒塌等可能影響市區交通與環境衛生的情境。本次演練係為加強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協調與反應機制,進一步提升各級政府在災後應變、環境清理與消毒處理等多重任務中的快速...

環境部攜手桃園市政府演練 提升北區災後環境復原調度效能

環境部攜手桃園市政府演練  提升北區災後環境復原調度效能
日期:2025/07/02
來源: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為使災後環境迅速復原,環境部與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今(7月2日)舉行「災後環境復原調度暨環境消毒演練」,由環管署劉瑞祥副署長及桃園市政府環保局黃美君主任秘書共同主持。本次演練模擬颱風豪雨過後水溝淤積、樹木倒塌等可能影響市區交通與環境衛生的情境。本次演練係為加強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協調與反應機制,進一步提升各級政府在災後應變、環境清理與消毒處理等多重任務中的快速反應能力,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並維護環境品質。

演練現場模擬了災害發生後可能出現的各種突發情境,並實地調度鄰近未受災之臺北市、新北市及新竹市支援清潔人員、各式車輛及各類消毒設備,參演人員全副武裝,全方位展現災後清理與環境消毒的標準流程,有效模擬颱風豪雨過後部分地區因道路、排水系統受阻而引發的環境衛生問題。演練中,環境災害管理資訊系統(EMIS)作為數位平臺,整合各單位可即時共享之支援機具、人力與消毒藥品,並示範跨區域資源調度作業,有效縮短災害後各類救援與復原行動啟動的時間。透過此次演練,參與單位不僅驗證了各項應變流程,更在實戰模擬中確認了機具支援、清除及消毒作業之間的密切協作,可望在未來災害發生時,迅速展開救援及恢復市容。

隨著近年來氣候變遷導致颱風、豪雨等災害頻率與強度逐漸增加,災後環境復原與衛生安全成為各級政府的重要考驗。本次演練強調中央與地方部門之間的資源整合與橫向協調,並展現出跨縣市調度應變資源的整體作戰能力。環境部表示,面對嚴峻氣候挑戰,除了完備災後復原機制外,日常防災與環境維護工作亦不容忽視。未來該部將持續優化並推廣相關應變演練,並鼓勵各界積極參與配合,共同維護民眾健康與生態環境安全,為全國災害應變體系提供實戰經驗支援。
來源: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已於今(114)年5月6日經行政院核定,為達成減碳目標,各部門主管機關已積極依法提出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草案),目前已公開於「氣候資訊公開平臺」廣徵意見;為便於民眾參加,掌握國家減碳行動全貌,各部會訂於114年7月10日(四)於環境部後棟2樓多功能會議室,辦理公聽會,即日起開放報名,會議全程同步線上直播,落實公眾參與。 環境部表示,...

114年7月10日「第三期六大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公聽會」即日起開放報名、廣徵各方意見

日期:2025/07/02
來源: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已於今(114)年5月6日經行政院核定,為達成減碳目標,各部門主管機關已積極依法提出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草案),目前已公開於「氣候資訊公開平臺」廣徵意見;為便於民眾參加,掌握國家減碳行動全貌,各部會訂於114年7月10日(四)於環境部後棟2樓多功能會議室,辦理公聽會,即日起開放報名,會議全程同步線上直播,落實公眾參與。

環境部表示,我國提出「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以119年溫室氣體淨排放量較基準年(94年)減量28±2%為目標,並同時明定119年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為0.319 公斤CO2e/度及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及環境六大部門階段管制目標;環境部說明,依氣候法第11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六大部門主政部會應於第三期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6個月內,經公聽會程序後訂修所屬部門行動方案草案,送環境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為加速我國減碳行動,各部門已依今年1月23日總統府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提報之「臺灣總體減碳行動計畫」,包含「部門自主減碳計畫」及20項「減碳旗艦行動計畫」等,提出本次第三期部門行動方案草案,並徵詢「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學者專家技術諮詢小組」意見納入參酌修正,行動方案內容包含現況分析、部門管制目標及評量指標、推動期程、策略及措施、預期效益及可能影響評估、管考機制。

環境部說明,公聽會將由六大部門主管部會(能源部門及製造部門為經濟部、住商部門為內政部、運輸部門為交通部、農業部門為農業部、環境部門為環境部)召開,除邀請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外,開放民眾報名實體參加,亦得上線觀看會議直播,會議資訊(含報名連結)及各行動方案草案均統一公布於氣候法指定資訊公開專責網站「氣候資訊公開平臺」(網址:https://www.cca.gov.tw/info/),自即日起至今年8月1日前,歡迎各界至該網站點擊各行動方案草案之「我有意見」欄,踴躍發表寶貴意見,提供各部門主管機關參酌訂修行動方案。

環境部強調,我國減碳目標之達成,需要各級政府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展望我國將於明年邁入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期透過本期行動方案公聽程序及廣徵意見,與各界展開多元之社會對話,增加瞭解凝聚共識,開啟全民第三期氣候行動。

 
來源: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環境部為加強宣導塑膠襯墊、泡殼回收,並接軌國際有關塑膠包材的材質標示制度,發布修正「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增訂塑膠襯墊與泡殼應標示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的相關規定,並自116年7月1日起實施。 環境部說明,本次修正主要配合112年新增公告塑膠襯墊與泡殼為應回收廢棄物,為宣導民眾與機關學校加強回收,規定製造或輸入...

塑膠襯墊、泡殼責任業者自116年7月1日起 須標示塑膠材質辨識碼

塑膠襯墊、泡殼責任業者自116年7月1日起 須標示塑膠材質辨識碼
日期:2025/07/01
來源: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環境部為加強宣導塑膠襯墊、泡殼回收,並接軌國際有關塑膠包材的材質標示制度,發布修正「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增訂塑膠襯墊與泡殼應標示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的相關規定,並自116年7月1日起實施。

環境部說明,本次修正主要配合112年新增公告塑膠襯墊與泡殼為應回收廢棄物,為宣導民眾與機關學校加強回收,規定製造或輸入未包裝商品的塑膠襯墊或泡殼業者,須標示塑膠材質辨識碼於塑膠襯墊、泡殼的本體上;進口商品含有塑膠襯墊或泡殼之輸入業者,則須標示塑膠材質辨識碼於本體上或商品的包裝、標籤上。此外,業者若選擇將塑膠材質辨識碼標示於進口商品的包裝或標籤上時,須於塑膠材質辨識碼下方標示對應材質之包材、容器,以辨明其塑膠材質。

環境部進一步指出,若塑膠襯墊或泡殼用於包裝藥品、健康食品或醫療器材等物品,因考量於包材本體增加材質標示可能涉及變更包裝材質或結構,須經安定性試驗、臨床前測試及衛生福利部相關審查許可,進而影響相關產品供應穩定性與民眾健康需求,故此類塑膠包材可免標示。

環境部強調,本公告實施日(116年7月1日)前既有已登記塑膠襯墊、泡殼責任業者,最遲應於116年9月30日前完成塑膠材質標示;本公告實施日後新登記責任業者,則應於「登記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完成標示。期盼透過材質標示,引導責任業者朝向平板包裝的材質單純化,同時促使民眾與機關學校落實塑膠平板包材回收分類工作。

有關本次公告相關資料請參閱新聞附加檔案,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來源: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為對接國際環保公約蒙特婁議定書「吉佳利修正案」將高溫暖化潛勢物質「氫氟碳化物(HFCs)」納管,環境部已於114年2月25日發布「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明定氫氟碳化物之國家消費量削減時程,並自114年7月1日起未經核准不得輸入或輸出氫氟碳化物。環境部特別呼籲使用或供應氫氟碳化物的廠商,於氫氟碳化物輸出入前須先取得核准,以免觸法。 環境部表示,國內氫氟碳化物常作為冷凍空調冷...

7月1日起氫氟碳化物未經許可禁止輸出入 違者將處新臺幣10~100萬罰鍰

日期:2025/07/01
來源: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為對接國際環保公約蒙特婁議定書「吉佳利修正案」將高溫暖化潛勢物質「氫氟碳化物(HFCs)」納管,環境部已於114年2月25日發布「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明定氫氟碳化物之國家消費量削減時程,並自114年7月1日起未經核准不得輸入或輸出氫氟碳化物。環境部特別呼籲使用或供應氫氟碳化物的廠商,於氫氟碳化物輸出入前須先取得核准,以免觸法。

環境部表示,國內氫氟碳化物常作為冷凍空調冷媒、消防滅火藥劑以及電子業製程等用途,因其高溫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對氣候變遷造成影響,因此在蒙特婁公約第28次締約方會議通過「吉佳利修正案」,將氫氟碳化物納為管制物質,規範各締約方應分階段削減氫氟碳化物消費量(即製造量+輸入量-輸出量),以逐步減少氫氟碳化物的使用。我國也在今(114)年2月25日公告「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氫氟碳化物種類」,並發布「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明定我國氫氟碳化物消費量基準量、各階段削減率與削減期程以及相關管制措施。

環境部鑑於管理辦法甫於今年發布上路且訂有相關管制措施,特別提醒下列事項,以免違反管理辦法規定而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2條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1.自7月1日起,氫氟碳化物未經核准不得輸出或輸入,且限向遵守蒙特婁議定書規定之國家或地區為之。

2.廠商應於取得氫氟碳化物核配資格及核配量後,始得自行或委託供應廠商向環境部申請核發輸出入許可證,辦理輸入或輸出作業,且輸入或輸出貨品應於核准之期限輸入或輸出。

3.具核配資格或持有核配量之廠商應於每年1、4、7、10月底前申報上一季執行實績;取得核配量之使用廠商不得販賣氫氟碳化物或從事經銷之業務;取得核配量之供應廠商經環境部核准,始得將所持有之核配量互為轉讓。

4.事業如有氫氟碳化物之需求,可洽詢已獲得環境部核配資格之供應廠商,亦可依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於今年7月底前,檢具相關資料向環境部申請115年及後續年度之核配資格及核配量並經核准後,再辦理輸出入申請作業。

若事業或廠商對於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諮詢專線(02)2322-2050或至氫氟碳化物HFCs核配申請與申報系統(網址: https://hfc.moenv.gov.tw/Account/Login?ReturnUrl=%2F)參閱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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