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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News環保新聞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以標榜工業生態化、廢棄物資源化、結合地方產業特色與學術資源,參考先進國家生態化工業區(Eco-Industrial-Park)模式,由環保署負責推動的「環保科技園區」,在各界期待下,可望在明年順利誕生。環保署表示,這項計畫在今年九月九日奉行政院核定後,該署已成立跨部會指導委員會,並且在十月二十五日公告設置計畫甄選須知。有意願辦理的縣市政府,需在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向環保署提出計畫書...

環保科技園區推動現況

環保科技園區推動現況
日期:2002/11/13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以標榜工業生態化、廢棄物資源化、結合地方產業特色與學術資源,參考先進國家生態化工業區(Eco-Industrial-Park)模式,由環保署負責推動的「環保科技園區」,在各界期待下,可望在明年順利誕生。

環保署表示,這項計畫在今年九月九日奉行政院核定後,該署已成立跨部會指導委員會,並且在十月二十五日公告設置計畫甄選須知。有意願辦理的縣市政府,需在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向環保署提出計畫書,再經由跨部會指導委員會,評選決定分區(北、中、南)優先辦理區位。如果一切順利的話,我國第一座,也是亞洲地區,除日本以外,第一個由政府推動設置的生態化工業園區,將在明年七月順利動工興建。

近年來,先進國家基於永續發展目標及建立循環型社會體系的趨勢,已陸續推動設置生態化工業園區。包括丹麥、加拿大、南美洲、非洲、西班牙、荷蘭等國家,已相繼設立類似園區,我國鄰近日本,更由環境省與經濟產業省合作積極推動,通過十六座生態化城市計畫,另外美國也有十七個以上生態工業區。

環保署表示,我國推動這項計畫的主要目的,除引進國外先進環保技術,結合國內人才與資源,提昇環保產業技術層次,帶動臺灣地區環保產業發展外,並將有效利用現有工業區閒置土地及促進物質循環永續利用,同時提升產業生態化,促進產業生態連結,創造兼具環境品質的循環型社會,以達到資源循環再利用、產業生態化及環保科技提昇等三重目標。

而我國環保科技園區計畫的最大特色,除了參考先進國家生態化工業園區模式外,將以國內閒置工業區土地為優先考量,引進環保科技、環保設備製造、資源回收等相關產業及環保科技研發單位,以提昇國內環保科技相關產業,成為具競爭力之產業,同時進行周圍城鄉建設,以達到區域性生態循環的理想。

這項計畫預定在北中南各設置一處園區,總面積預計為一百公頃,推動時程長達十年,中央政府預定投入總經費約五十億元,包括補助地方政府完成園區規劃、硬體建設及周圍城鄉建設,並由地方政府負責園區招商及管理營運,經費約二十七.四億元,另外補助入區廠商土地租金、生產及研發等費用,經費約二十三.四億。希望引進園區的產業,包括清潔生產技術、資源循環再利用、廢棄物資源化、再生能源產品、環保設備耗材及零組件等。依據該署評估,此計畫將引進六十家工廠投資設廠,將可創造每年三百五十億元的產值,就業人數達一千人,政府每年減少支出二十五億元以上廢棄物清理費用,同時可生產兩百五十萬公噸以上的再生產品或能源。

由於這項計畫對入區廠商將提供多項補助措施,可大幅提昇廠商競爭能力,因此環保署己於今年六月底在高雄、台中所舉辦的業界說明會中,受到國內廠商熱烈歡迎與期待。此外由於此項計畫可有效利用工業區閒置土地、發達地方產業、促進地方建設、活絡地方經濟並兼顧環境保護及資源永續利用,已有許多地方政府表達高度興趣,目前也正依據環保署甄選須知,準備設置計畫中。依照公告期程,有興趣辦理的縣市需在本(九十一)年底(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出計畫,環保署將在明年一月完成評決,選定北、中、南優先辦理區位。獲選縣市即開始辦理招商工作,第一座示範性園區將可望在明年七月動工興建。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行政院環保署自八十七年六月開始回收廢資訊物品(含個人電腦主機、監視器、筆記型電腦、印表機)以來,回收系統已具成效,除三家處理廠運作良好,產能及再生料品質均有提昇外,回收量亦呈穩定成長。 環保署表示,在執行廢資訊物品回收政策初期,為提昇民眾回收意願,設計消費者補貼費的誘因機制,如消費者主動報繳廢資訊物品,皆可獲得每單位一百元的消費者補貼,在養成廢資訊物品是可回...

廢電腦回收,環保署成效佳

廢電腦回收,環保署成效佳
日期:2002/11/13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行政院環保署自八十七年六月開始回收廢資訊物品(含個人電腦主機、監視器、筆記型電腦、印表機)以來,回收系統已具成效,除三家處理廠運作良好,產能及再生料品質均有提昇外,回收量亦呈穩定成長。

環保署表示,在執行廢資訊物品回收政策初期,為提昇民眾回收意願,設計消費者補貼費的誘因機制,如消費者主動報繳廢資訊物品,皆可獲得每單位一百元的消費者補貼,在養成廢資訊物品是可回收的觀念,及配合各清潔隊資源回收日的回收體系已健全的條件下,為追求總體資源回收再利用成本極小化的目標,已將原多段補貼費率,整合成回收清除及處理二段補貼費率;原消費者補貼費已納入現行的回收清除補貼費率中,逆向回收點及回收業得視回收市場可自行決定是否補貼及補貼金額多寡給與消費者。

環保署說,現行廢資訊物品補貼政策係補貼回收業、處理業的回收處理淨成本扣除再生價值的不足處,原補貼消費者的一百元獎勵金因階段性任務達成,已於九十一年起取消。事實上,廢資訊物品在取消消費者補貼費後,經稽核認證的回收處理量至九月底已達一百一十八萬件,接近去(九十)年全年度整體的回收量一百二十五萬件,回收成效良好。

現階段民間存在的回收市場,係針對仍堪再使用、尚未失去原功能的舊電腦,經整修後,販售至仍具較低階電腦市場的地區,環保署表示,該部份並不需要利用高補貼費用將其競爭至回收體系內。但凡不堪用的廢電腦,環保署除希望運用符合成本有效性的經濟誘因,導引廢電腦進入回收體系妥善處理外,亦表示將針對違反相關環保法令的業者,加強稽查等工作,避免二次污染的產生。

環保署強調,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洽環保署「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希望全民參與資源回收,讓資源永續利用。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室
最近在立法院審查環保署預算期間,有一些委員和關心環保的人士對於焚化爐的興建問題提出意見,我今天希望利用這個機會說明環保署的立場。1.首先,從地球資源永續利用的角度,我們並不希望把垃圾收集後就付諸一炬,況且每座焚化爐興建的過程都會付出當地部分民眾抗爭的社會成本,環保署並不樂見。但是,環保署最優先考量的問題是:垃圾必須妥善處理,避免造成環境衛生問題,進而影響民眾...

一縣市一焚化爐政策―環保署長郝龍斌記者會新聞參考資料

一縣市一焚化爐政策―環保署長郝龍斌記者會新聞參考資料
日期:2002/11/19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室
最近在立法院審查環保署預算期間,有一些委員和關心環保的人士對於焚化爐的興建問題提出意見,我今天希望利用這個機會說明環保署的立場。

1.首先,從地球資源永續利用的角度,我們並不希望把垃圾收集後就付諸一炬,況且每座焚化爐興建的過程都會付出當地部分民眾抗爭的社會成本,環保署並不樂見。但是,環保署最優先考量的問題是:垃圾必須妥善處理,避免造成環境衛生問題,進而影響民眾的生活和健康。其次,協助地方政府,讓每個縣市的垃圾都有穩定而且妥善的去處,這是環保署的責任。另外一個現實問題就是台灣地狹人稠,不適合一處又一處的圍地作為掩埋場,焚化爐是不得已的選擇。

2.基於這樣的考量,環保署在十年前訂定了由中央補助一個縣市至少一座焚化爐的政策,各縣市的垃圾原則上在各自縣市轄區內處理,一方面是處理效率高,另一方面是避免地方民眾排斥焚化爐的鄰避心理,造成縣市間的爭議。這個政策執行到今天,十八座公辦的大型焚化爐已經完成,加上一座BOO的桃園焚化爐,全國一共有十九座焚化爐在運作當中,這是過去幾年各縣市大致上沒有發生垃圾危機的主要原因。

3.垃圾危機雖然暫時消除了,但現在社會上開始有一些聲音要求立即全面廢除興建焚化爐,並且用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來取代焚化爐興建政策。我以環保署署長的身份,在這裡很嚴肅的說:這是理想,但目前不可能做到。理由很簡單。第一,政府的政策有其延續性和穩定性,各縣市都是依據這個政策在規劃他們的垃圾處理計畫,如果中央政府突然宣佈全面終止興建焚化爐,各地的垃圾處理體系會陷入混亂狀態;尤其有五座焚化爐目前已經在興建中,還有三座焚化爐已經決標,地方也已經跟廠商簽約,一旦政策急轉彎,地方政府會立即會面臨違約賠款問題。

4.第二,目前雖然有些焚化爐並沒有處理到飽和容量,也就是有垃圾量不足的問題,但我必須說明,這是因為焚化爐興建有快有慢,造成地區分配不均的現象。目前有十三個縣市有焚化爐,有些人口多的縣市還有兩、三座,但是仍然還有十個縣市沒有焚化爐(包括花蓮縣、台東縣、宜蘭縣、基隆市、新竹縣、苗栗縣、雲林縣、南投縣、台南縣、澎湖縣),他們的垃圾完全是靠掩埋場在處理,但是這些掩埋場據我們的估計,在一、兩年內就會飽和,到時候如果他們仍然沒有自己的焚化爐,垃圾沒有妥善的去處,這九個縣市就會有可能發生垃圾危機。

5.也有人提出跨區處理垃圾的構想,這個想法當然很好,我們也因此修法許可,但是因為跨區處理垃圾幾乎都會面臨民意反對和轉運費過高的問題,地方很難解決。我在這裡舉幾個例子,大家應該都知道台北市和基隆市談垃圾互換已經談了兩年,方案非常實際可行,兩地的市長都非常有意願,甚至我本人都曾經出面背書保證,但是兩年下來,還是卡在議會沒有通過。另外,彰化縣議會今年也通過決議,不准外縣市垃圾進入;新竹市是另一種型態,就是把垃圾處理費提高到每公噸1900元的天價,變相阻止其他縣市垃圾進入。在台灣民意高漲的現實環境下,跨區處理垃圾還只是理想,環保署只能盡力協調,對於配合的縣市提供優先補助的條件,但是如果地方執意不接受,環保署沒有辦法強制地方接受其他縣市垃圾。

6.另外,跨區處理垃圾是非常昂貴的方式。以南投縣為例,最近南投有五個鄉鎮有垃圾處理危機,請求環保署補助將垃圾到其他縣市的轉運費,五個鄉鎮,一年就要一億元,環保署只答應補助三個月緊急應變期間的費用。現在南投還沒有焚化爐,如果不讓它興建,未來南投十二個鄉鎮都要補助,一年轉運費就至少兩億元。有人建議轉運費全額由中央補助,但是從環保署立場來看,中央的預算和經費,是全國人民的血汗錢,不能厚此薄彼,只照顧少數不願興建焚化爐縣市的民眾。如果地方不要焚化爐,就必須承諾未來自行負擔垃圾轉運處理的責任,中央補助實在依法無據。

第三,跨區處理還有可能面臨地方政府改變主意,隨時收回承諾,不再代處理其他縣市垃圾,造成緊急的垃圾危機。所以環保署雖然也希望能跨區處理垃圾,但是這只能當作緊急應變的措施,我們明確知道絕不可能完全依賴跨區處理來取代焚化爐的興建工作。

7.至於是否能夠垃圾減量來完全取代預備興建的焚化爐,我們絕對支持垃圾減量的工作,環保署現在積極推動塑膠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就是推動垃圾減量的第一步,也是一大步。同時,我們已經開始在全國推動每週兩次的資源回收,也在都會區推動定時定點收垃圾,這些措施都是為了全面推動垃圾減量在做準備。可是,我們必須讓民眾有適應的時間。目前,資源回收有些縣市可以達到百分之十幾,但也有些縣市只能做到百分之二、三。同樣的,定時定點在鄉村地區還沒有準備好,連台北縣的偏遠鄉鎮都還做不到。垃圾處理方式關係到全台灣兩千多萬民眾的生活,環保署必須考量全國民眾能否配合的問題,整個政策必須務實、漸進。在民眾的觀念和生活習慣還沒有改變之前,如果現在就貿然實施全面垃圾減量、資源回收,除了引起大規模的民怨之外,不可能達到我們所期待的結果。

8.另外,有些人在計算焚化爐處理量的時候,都只計算一般家戶垃圾,而沒有計算事業廢棄物的量。雖然當初興建焚化爐的主要目的的確是為了處理一般垃圾,事業廢棄物應該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外興建處理設施,但是十年下來,事業廢棄物的處理設施一樣遇到民眾抗爭的狀況而進度遲緩,身為環保署長,我說過很多次,鼓勵經濟發展,鼓勵廠商設廠,政府卻不為他們準備事業廢棄物的處理設施,就像蓋了公園,鼓勵小朋友去露營,卻不蓋廁所一樣,是不負責任的作法。其實,從環保的角度來看,經過分類的事業廢棄物跟家戶垃圾是一樣的,如果一定要把兩者分開處理,只是另外多蓋幾座焚化爐,對於政府投資和環境維護都沒有什麼好處。

9.總結來說,從兼顧各縣市處理垃圾的爭議性低、長期穩定性高和成本效益的考量下,環保署仍然主張,每個縣市一座焚化爐,自己處理自己境內的一般垃圾,如果有餘裕量,就再協助處理事業廢棄物,是最理想的垃圾處理方案。但是,環保署一定會回應關心焚化爐興建問題人士的意見,一方面,對於還沒有簽約的焚化爐,我們會非常務實的來研究有沒有實際可行的替代方案,如果有,我們會認真考慮是否有興建的必要。一方面,我們會加速研擬進一步的垃圾減量政策,但我還是要強調,推動垃圾減量要靠全民的配合,因此環保署會審慎評估,並且在獲得民眾和地方政府的共識後,以漸進的方式來推動。

最後針對昨天雲林林內焚化爐開工時民眾抗爭的問題,我有一些說明:

林內焚化爐完全是由雲林縣政府依其權責選定地方,按程序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公開招標簽約興建的一座民辦民營(BOO)的焚化爐。但是因為焚化爐的地點離自來水公司淨水場只有一、八公里,引起地方民眾的疑懼和抗爭。目前自來水公司正在就焚化爐對淨水廠的水質影響作評估。最近立法院委員會審查環保署預算時曾經通過兩個決議,一個決議是在自來水公司針對焚化爐對淨水廠的水質影響的評估報告完成前,焚化爐暫停興建;另一個決議則是為確保水質安全無虞,行政院不得補助林內焚化爐。目前這兩個決議案都有待立法院院會的通過,如果未來立法院通過決議,環保署一定會尊重立法院的決議。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環境基本法」於今(十九)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法的制定,對我國未來環境保護工作,將立下新的里程碑;對於政府、事業及國民推動環境保護工作,將有更嚴謹的法源依據;對於國際環境保護工作,將展現更高追求永續發展的決心。環保署表示,「環境基本法」制定沿革始於民國七十七年之「環境保護基本法」(草案)。由於民國七十七年之「環境保護基本法」(草案)事隔多年未能審竣,加上...

「環境基本法」今(十九)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環境基本法」今(十九)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日期:2002/11/19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環境基本法」於今(十九)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法的制定,對我國未來環境保護工作,將立下新的里程碑;對於政府、事業及國民推動環境保護工作,將有更嚴謹的法源依據;對於國際環境保護工作,將展現更高追求永續發展的決心。

環保署表示,「環境基本法」制定沿革始於民國七十七年之「環境保護基本法」(草案)。由於民國七十七年之「環境保護基本法」(草案)事隔多年未能審竣,加上時代變遷及世界追求永續發展趨勢,該署遂於民國八十五年自 立法院撤回,並於八十八年重新制定完成,同時立法院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通過一讀,將「環境保護基本法」(草案)更名為「環境基本法」。

「環境基本法」之制定為社會大眾所關注,該法具我國環境保護的憲法位階,屬綱要性、指導性,其立法意旨除宣示環境保護重要性與優先性,更以建立全民環境保護責任的理念為目標,強調抑制溫室效應、達成非核家園目標、明訂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建立使用者及受益者付費制度、設置環境基金、建立公民訴訟制度、建立環境糾紛處理及補償、救濟制度等。新訂定之「環境基本法」,共五章,四十一條,係綜合行政院及立法院賴勁麟、趙永清等委員所提相關版本併案審查,其內容並參考我國之「現階段環境保護政策綱領」、「國家環境保護計畫」、「環境保護基本法」(草案)原條文,及美、日等國立法例,衡酌國情需要,並增加國際環境保護事務、永續發展及自然保育理念制訂完成。藉由環境基本法之制定,將使我國環境保護法規體系更加完備,以為各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制(訂)定及修正之指導原則,同時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均能秉持環境保護憲法精神,共同遵守本法,一致維護我國環境及追求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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