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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News環保新聞
來源:主任秘書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了解今年一月一日第二階段限用政策實施後民眾的反應,委託蓋洛普公司於九十二年元月十日至十四日,針對十八歲以上民眾,共2,547個有效樣本,在95﹪的信心水準下進行「實施第二階段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意向調查」。調查顯示,雖然有平均約四成五的民眾認為限制使用「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免洗餐具」會對日常生活造成不便,但仍然有...

「實施第二階段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意向調查」結果

「實施第二階段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意向調查」結果
日期:2003/01/19
來源:主任秘書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了解今年一月一日第二階段限用政策實施後民眾的反應,委託蓋洛普公司於九十二年元月十日至十四日,針對十八歲以上民眾,共2,547個有效樣本,在95﹪的信心水準下進行「實施第二階段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意向調查」。調查顯示,雖然有平均約四成五的民眾認為限制使用「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免洗餐具」會對日常生活造成不便,但仍然有八成以上的民眾支持環保署推動「第二階段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

在民眾使用「購物用塑膠袋」的相關行為部分,有95.22﹪的受訪者表示,知道政府正在推動「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政策」,至於在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有店面的餐飲業等場所實施「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民眾支持的比率高達80.64﹪。同時,目前有50.41﹪的民眾外出購物時經常自備環保袋,且70.19﹪的民眾會重複使用付費後取得的塑膠袋,而從來沒有自己攜帶購物袋的民眾僅有18.74﹪,顯示自備購物袋的環保觀念不但獲得民眾認知上的支持,在行動上也逐漸成為一種生活習慣。

在「塑膠類免洗餐具」部分,知道政府正在推動「塑膠類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的民眾有90.52﹪,且實施「塑膠類免洗餐具限制使用」至今,民眾的支持度達84.75﹪。民眾在用餐時,對於店家改採用可清洗重複使用餐具的接受度達69.75﹪,顯示民眾多半能接受店家配合環保政策而改採用可清洗重複使用的餐具。當店家同時提供可清洗重複使用的餐具與免洗餐具時,有43.79﹪的民眾會選擇可清洗重複使用餐具,但仍有39.9﹪的民眾選擇免洗餐具,顯示民眾對於「可清洗重複使用餐具」的接受度較免洗餐具略高,而有16.52﹪的民眾表示會自備餐具。

調查結果顯示,環保署實施「第二階段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後,已有84.72﹪的民眾減少購物用塑膠袋的使用,且有75.77﹪的民眾減少免洗餐具的使用,顯示政策推動後,民眾的確減少了塑膠袋及免洗餐具的使用。

本署亦針對限制使用政策歷次民意調查結果作一比較分析,結果顯示在本署及地方環保機關努力的宣導推動下,民眾對於政策認知度已高達九成以上。在政策支持度部分,第一批限制使用購物用塑膠袋政策在去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後,八月份的支持度僅有67.81﹪,其因素應為政策實施初期,民眾對於購物上所產生的不方便,直接反應在支持度上,而經過半年來的宣導及配合,民眾對於今年元月份開始實施的第二階段限制使用購物用塑膠袋政策已開始適應,且支持度達80.64﹪。同時,民眾外出購物會自備環保袋的比例亦由九十一年八月份的53.76﹪大幅上升至71.86﹪,表示多數民眾裝提行為已被導向重複使用方向,並已會身體力行自備購物袋上街,顯示本政策之精神已然落實至日常生活中。
來源:主任秘書室
環保署表示,保麗龍免洗餐具自八十一年九月開始回收,PP免洗餐具自八十三年六月起開始回收,由於此類免洗餐具回收不易,再生價值低,致實際回收率偏低,特別是PP免洗餐具回收率僅達八%。環保署表示,近三年來保麗龍免洗餐具的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每公斤三七‧二九元,補貼費費率為每公斤四二元;估計每年使用量約六千公噸,回收量約三千公噸,實際回收率僅五○%。另PP免洗餐具...

塑膠類免洗餐具回收不易成效不佳

塑膠類免洗餐具回收不易成效不佳
日期:2003/01/19
來源:主任秘書室
環保署表示,保麗龍免洗餐具自八十一年九月開始回收,PP免洗餐具自八十三年六月起開始回收,由於此類免洗餐具回收不易,再生價值低,致實際回收率偏低,特別是PP免洗餐具回收率僅達八%。

環保署表示,近三年來保麗龍免洗餐具的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每公斤三七‧二九元,補貼費費率為每公斤四二元;估計每年使用量約六千公噸,回收量約三千公噸,實際回收率僅五○%。另PP免洗餐具的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每公斤九‧三九元,補貼費費率為每公斤一○元;估計每年使用量約二萬五千公噸,回收量約二千公噸,故實際回收率估計僅八%。回收率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免洗餐具使用後都留有油漬、菜渣、竹筷等雜物,與一般盛裝飲料的塑膠容器不能相比,一般民眾使用後大多不會清洗分類;八大連鎖超商超市業者自去(九十一)年九月起提供消費者回收餐盒誘因每個一元至三元,然而回收率僅四%,即為ㄧ例。此外,PP免洗餐盒大多含有石粉成份,影響再生處理二次料品質;而保麗龍免洗餐具則因體積蓬鬆,增加運輸成本,因此其回收成本極高,回收再生價值低。

對於塑膠免洗餐具製造業者聲稱,環保署自八十七年至九十年間共計徵收塑膠容器業者資源回收基金五十一億元,應加強資源回收而不是限制使用免洗餐具的說法,環保署指出,業者所謂五十一億資源回收基金,係包括寶特瓶、PVC、PE/PP、PS等各種塑膠材質容器商品的製造及輸入業者所繳交的基金,其中保麗龍免洗餐具業者所繳交的基金僅約三億四千萬元,PP免洗餐具業者僅繳交六千九百萬元,合計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業者繳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僅約四億一千萬元,而非五十一億元。業者所繳交的回收費中,八成以上係作為支付補貼回收商及處理廠的信託基金,其他兩成則為非營業基金,主要用途包括補助地方環保機關購置資源回收車、分類貯存場,以及查核、稽核認證、宣導等行政費用。

環保署一向極為重視並積極推動資源回收工作,對於質輕、使用後常油膩且摻雜廚餘的PP塑膠及保麗龍免洗餐具,為提高其回收誘因,歷年來該署採取高額補貼政策。然而因回收分類成本極高、再生經濟價值極低,致免洗餐具實際回收率無法有效提升。環保署強調,惟有製造業者誠實繳費,才有充足的基金能提供回收誘因,維持回收體系的正常運作。如果業者願意保證能誠實申報繳費,並由塑膠免洗餐具製造業者提出逆向回收系統的具體有效方案,該署願意與業者繼續進行溝通。
來源:主任秘書室
環保署自八十九年開始進用一百名「環保替代役」役男分發至地方環保單位從事髒亂點查報及清除、社區服務、學校環境教育宣導、報案中心服務、資源回收、環境稽查、檢驗等工作,對於環保工作有很大的助益,並於其退伍後,能將役期所學繼續發揮,增加社會各界從事環保工作的人力。據環保署表示,九十一年度已有役男服役期滿,其中有二位因表現優異而留於原服勤單位繼續從事公職工作;另有役...

「環保替代役」役男為環保工作加分

「環保替代役」役男為環保工作加分
日期:2003/01/21
來源:主任秘書室
環保署自八十九年開始進用一百名「環保替代役」役男分發至地方環保單位從事髒亂點查報及清除、社區服務、學校環境教育宣導、報案中心服務、資源回收、環境稽查、檢驗等工作,對於環保工作有很大的助益,並於其退伍後,能將役期所學繼續發揮,增加社會各界從事環保工作的人力。據環保署表示,九十一年度已有役男服役期滿,其中有二位因表現優異而留於原服勤單位繼續從事公職工作;另有役男因輔助地方環保機關辦理焚化廠週邊休閒設施工程、掩埋場緊急搶修排水工程、廚餘回收、垃圾不落地教育宣導等工作,於九十一年間獲得獎勵。

環保署表示,地方環保機關對環保替代役役男反映均甚良好,九十一年度環保役役男已增加為三○四人。環保署表示,為使役男專長與服勤內容相結合,分配役男服勤工作均非常慎重,例如,大眾傳播科系畢業役男分發至教育宣導單位、法律相關科系畢業者從事法規相關業務、環境相關科系畢業者分發業務單位服役,期使學以致用。

依「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規定,服替代役之申請資格區分為專長資格、志工資格、家庭因素、宗教因素及一般資格等五項,其中藉由「家庭因素」及「宗教因素」申請環保役役男情況不常見,但透過「志工資格」申請卻是較可行方式。環保署表示,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有證明書者,可優先服該相關類別替代役。截至目前為止,尚無因環保志工資格申請之役男,因此,環保署呼籲,有環保志工的經歷者,可優先申請環保役役男,從事環保相關工作,替環保工作貢獻一份心力。
來源:主任秘書室
關於垃圾焚化後產生灰渣之管理與再利用,已成為我國現階段在絕大多數垃圾都已獲得妥善之清運及焚化處理後,刻不容緩之課題。因應環境標準要求之提昇,減量回收後垃圾之處理由過去之掩埋提昇為焚化處理,而飛灰、底灰混合收集已於去年明令要分開收集,對於飛灰及底灰必須分別先經過中間處理至符合一定標準始可送到最終掩埋場或回收再利用。對於飛灰之固化物之固化效果以及送入最終掩埋場...

環保署將加強飛灰固化物的固化效果及最終掩埋場進場檢查管制,確保飛灰妥善處理

環保署將加強飛灰固化物的固化效果及最終掩埋場進場檢查管制,確保飛灰妥善處理
日期:2003/01/22
來源:主任秘書室
關於垃圾焚化後產生灰渣之管理與再利用,已成為我國現階段在絕大多數垃圾都已獲得妥善之清運及焚化處理後,刻不容緩之課題。因應環境標準要求之提昇,減量回收後垃圾之處理由過去之掩埋提昇為焚化處理,而飛灰、底灰混合收集已於去年明令要分開收集,對於飛灰及底灰必須分別先經過中間處理至符合一定標準始可送到最終掩埋場或回收再利用。對於飛灰之固化物之固化效果以及送入最終掩埋場進場之檢查管制,環保署表示將進一步調查,另有無實際執行上之困難,將配合地方環保機關了解並加強監督管理。

垃圾焚化廠焚化處理垃圾後產生之灰渣,計有飛灰(約佔垃圾原重量之4﹪)及底灰(約佔16﹪)兩種;早期規劃之設計係混合收集,並送掩埋場作為掩埋覆土處理利用。惟後來各國環境標準日益提昇,為了防範飛灰中之戴奧辛及重金屬造成二次污染,以及為有效利用量較多之底灰,如數可以作為建築用材,以減少對掩埋場之使用壓力,且配合我國環保法規之規定對後來建廠之焚化爐出灰設計已要求分開收集,並規定飛灰需經中間處理至符合溶出試驗及強度試驗標準,始可送最終掩埋場處理。

依環保署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新修正發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焚化灰渣之飛灰應分開貯存收集,不得與底渣混合。」及第二十七條:「飛灰之溶出試驗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規定者,得採固化法、穩定化法、熔融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處理方法處理至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溶出試驗標準」。

另依前開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關灰渣採固化法或穩定化法處理後以衛生掩埋處理者,應獨立分區掩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衛生掩埋場應設置分區之滲出水收集系統;無法設置分區之滲出水收集系統者,得以既有掩 埋場滲出水收集系統收集滲出水;每季應進行處理後之重金屬溶出試驗及滲出水之重金屬濃度檢驗,並加強防止雨水滲入處理。

(二) 新設之衛生掩埋場,除設置獨立之滲出水收集系統外,應有獨立分區之設施,設置間隔堤(牆)及防止滑動、崩塌之設施,並符合前開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三) 定期檢測滲出水處理後之水質,如發現重金屬項目超過放流水標準或下游之地下水監測井有重金屬污染之情形者,應速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

本署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公告「垃圾焚化廠焚化底灰再利用規定」,各縣市垃圾焚化廠產生之底渣擬進行再利用,可依本規定辦理。環保署再次表示將全面調查目前營運中之垃圾焚化廠灰渣之處理情況,如發現未符合上開新訂之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規定將責成負責監督管理環保機關改善。列入環保署本年度工作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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