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台中市西屯區407034四川二街22號
TEL:04-23134457#224 FAX:04-23132071
Environmental News環保新聞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考處
有關近日媒體報導,高雄縣大寮空氣污染事件受害者擔心無法順利獲得賠償問題。環保署表示,基於政府一體之立場,已積極提供支援協助高雄縣政府處理本案,並協調經濟部工業局,提出解決對策。公害糾紛處理法明文規定,公害糾紛案件由地方政府先行紓處及調處。若經調處不成立,屬於因公害糾紛所生的損害賠償者,當事人得就同一事件再向環保署裁決委員會提出損害賠償之裁決申請。有關本事件...

公害糾紛若調處不成立 可申請損害賠償之裁決 確保受害者權益

日期:2009/03/25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考處
有關近日媒體報導,高雄縣大寮空氣污染事件受害者擔心無法順利獲得賠償問題。環保署表示,基於政府一體之立場,已積極提供支援協助高雄縣政府處理本案,並協調經濟部工業局,提出解決對策。公害糾紛處理法明文規定,公害糾紛案件由地方政府先行紓處及調處。若經調處不成立,屬於因公害糾紛所生的損害賠償者,當事人得就同一事件再向環保署裁決委員會提出損害賠償之裁決申請。有關本事件受害者求償調處部分,高雄縣政府應積極輔導、協助受害者循公害糾紛處理法程序完成調處申請之補正作業。環保署表示,公害糾紛雙方均就有利自己事實於調處過程據理力爭,此為極正常之事。因此,期盼高雄縣政府於調處後發現無法做成調處成立之結論時,應儘速對本案作出調處不成立之結論,並輔導當事人得就同一事件再向環保署裁決委員會提出損害賠償之裁決申請,該署將盡力協助受害者獲得合理賠償。高雄縣長對外譴責任何一方均於事無補。

環保署指出,有關大寮空氣污染公害糾紛案求償調處事宜,高雄縣政府業於1月23日召開該縣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就本案件討論並獲致初步結論,環保署、經濟部工業局、高雄縣政府等相關部門於會後陸續召集相關會議,並積極推動落實各會議之結論。

公害糾紛致損害賠償之處理程序法有明定,環保署已協助高雄縣政府,依公害糾紛處理法之法定程序進行紓處與調處,並全力支援其作業所需。至於調處事件達成協議有困難者,環保署籲請高雄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得斟酌雙方當事人利益之平衡,作成調處方案,並本著和平懇切之態度,對雙方當事人予以適當之勸導,力謀雙方協議之達成。一旦調處不成立,當事人亦得就同一事件再向環保署裁決委員會提出損害賠償之裁決申請,環保署將全力協助。

環保署站在關心與協助民眾的立場,期盼高雄縣政府與經濟部工業局就後續相關處理程序,研商解決對策,以使大寮鄉受害者能獲得合理之賠償。

參考法規(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十四條:公害糾紛之一造當事人,得以申請書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調處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

第二十六條:調處委員會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雙方當事人為適當之勸導,力謀雙方協議之達成。

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

第二十七條:調處事件,達成協議有困難者,調處委員會得斟酌一切情形,求雙方當事人利益之平衡,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作成調處方案,並定四十五日以下期間勸導雙方當事人同意;必要時,得再延長四十五日。

當事人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者,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調處方案調處成立。

多數具有共同利益之一造當事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於第一項所定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者,該調處方案對之失其效力,對其他當事人,視為調處成立。但為不同意表示當事人之人數超過該造全體當事人人數之半數時,視為調處不成立。

調處委員會依第一項規定為勸導者,視適當情形公開該調處方案。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基於考量細懸浮微粒及其前驅物排放對於民眾健康造成之影響,自101年5月14日實施我國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後,持續推動各項管制策略,為進一步改善國內空氣品質,檢討修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針對國內大型固定污染源電力設施,加強管制其所排放細懸浮微粒及前驅物,並增訂汞排放標準,管制燃煤電廠汞排放,於今日修正發布「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環保署說明,...

「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正發布

日期:2014/12/01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基於考量細懸浮微粒及其前驅物排放對於民眾健康造成之影響,自101年5月14日實施我國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後,持續推動各項管制策略,為進一步改善國內空氣品質,檢討修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針對國內大型固定污染源電力設施,加強管制其所排放細懸浮微粒及前驅物,並增訂汞排放標準,管制燃煤電廠汞排放,於今日修正發布「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合理修正電力設施排放標準限值,降低細懸浮微粒及其前驅物排放,且給予業者適當改善緩衝期。

二、納入熱效率概念,鼓勵業者提高熱效率,以減少區域空氣污染排放。

三、增訂燃煤電力設施之汞排放標準,完善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

四、針對老舊機組,考量國內供電安全及調度彈性,納入年排放總量及濃度管制精神,以降低可能造成之衝擊。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預估標準生效後,全國電力設施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汞等空氣污染物每年可減量各約710公噸、12,282公噸、30,940公噸及0.0778公噸,減量幅度分別約為3%、23%、35%及20%,另經模式模擬推估,全國各地細懸浮微粒年平均濃度可降低0.4~2.0μg/m3,北部地區24小時值最高可降低4μg/m3,占整體細懸浮微粒約5~7.5%。環保署將持續推動相關管制工作,努力達成國家空氣品質改善目標。本次修正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最新環保法規」(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網頁查詢。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行政院環保署為確保國民生活品質,提升國際形象,特與各縣市環保局研商後,擬訂「加強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計畫」,內容包含:加強取締污染、全面消除髒亂、執行清溝淨灘及鼓勵舉發污染等工作,並全面加強共同推動。行政院游院長於二月八日巡視環保署時曾表示;環境清潔工作應以『看不見垃圾』、『看不見髒亂』為目標,使全國社區、道路、公廁、河川、排水系統::等皆能保持清潔,故應倡導...

加強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計畫

日期:2002/05/14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行政院環保署為確保國民生活品質,提升國際形象,特與各縣市環保局研商後,擬訂「加強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計畫」,內容包含:加強取締污染、全面消除髒亂、執行清溝淨灘及鼓勵舉發污染等工作,並全面加強共同推動。

行政院游院長於二月八日巡視環保署時曾表示;環境清潔工作應以『看不見垃圾』、『看不見髒亂』為目標,使全國社區、道路、公廁、河川、排水系統::等皆能保持清潔,故應倡導全民加強環境清潔,積極取締廢棄物,並且採取重賞重罰政策,請環保署確實執行。

環保署說;重公德、勤維護、無髒亂及零污染是「加強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計畫」執行的目標,該實施計畫的重點工作事項有:

加強取締污染方面:勤查重罰,從嚴執法,對於一般環境衛生事項,如違規張貼或噴漆廣告、亂吐檳榔汁渣或煙蒂等污染環境衛生行為,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

全面消除髒亂方面:加強風景區(點)的進出道路沿線周圍環境清潔、公廁的管理及定期清潔維護,並由各縣市自行擇定轄區內五至十處最髒亂點,積極進行環境清潔維護,並迅速掌握重大污染及髒亂現況,以為首要清理的對象。

執行清溝淨灘方面:加強民眾休閒遊憩頻繁,亟需維護清潔的重要一千公里海岸地區環境清潔;目前正值全國春季淨灘活動,各縣市環保局都在辦理淨灘活動,全國廿一個濱海縣市淨灘時程(如附件),想參加淨灘活動的民眾可逕洽濱海縣市的當地環保局。

鼓勵舉發污染方面:設置專線受理民眾報案,一般公共場所環境衛生均可免費報案處理,且有專人受理追蹤處理回報,務必迅速處理改善污染狀況並回復環境整潔;免費報案專線電話:○八○○-○六六六六六。

環保署表示;隨著國民所得提昇及實施週休二日後,發展休閒觀光業及提昇環境品質,是目前重要課題之一,環境整潔有賴全民共同參與,而消除髒亂,維護環境整潔的成效更以地方首長的重視程度為關鍵,過去中央、省市雖均訂有環境清潔計畫具以實施,惟環境衛生工作必須長期持續進行,方能保持潔淨的環境。

環保署說;加強環境教育宣導,提振民眾「公德心」,鼓勵民間團體參與,積極推動認養制度,組織熱心義工等社會資源,提倡義工制度,動員社區組織力量,發動全民參與,才能全面維護我們的環境整潔、確保國民生活品質,提升國際形象。

環保署強調;生活環境改善情形,應以一般民眾的感覺為主,該署將藉由具公信力的環保團體,評核各地方環境整潔狀況及進行民眾滿意度查訪,評比各縣市環境清潔維護執行績效,並給予獎勵及公布於網站上,並將環境髒亂問題,藉由鼓勵與宣導,喚起全民共識持續加強推動清潔整頓,以達到「消除髒亂,確保環境整潔」的目標,提升國民生活環境品質。
來源: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經過長期監控,近期成功查獲高雄市小港區一家金屬表面處理業者,將尚未妥善處理的原廢水,透過馬達抽取至逕流管道排入廠外排水溝,流入高雄港海域造成污染,督察人員至僅容一人進入排水溝陰井進行採證,確認業者不法行為,當場已要求業者截斷非法管線,即時阻斷廢水持續排放,並將依法告發處分。 該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高雄市臨海工業區一帶巡查,發現...

破獲非法繞流排放廢水污染高雄港

日期:2023/09/27
來源: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經過長期監控,近期成功查獲高雄市小港區一家金屬表面處理業者,將尚未妥善處理的原廢水,透過馬達抽取至逕流管道排入廠外排水溝,流入高雄港海域造成污染,督察人員至僅容一人進入排水溝陰井進行採證,確認業者不法行為,當場已要求業者截斷非法管線,即時阻斷廢水持續排放,並將依法告發處分。

該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高雄市臨海工業區一帶巡查,發現小港區某金屬表面處理業者疑似未經合法放流口排放廢水,且重金屬含量有偏高情形,故成立專案小組持續監控,在上個月連續大雨期間,於雨勢稍歇時發現該公司從違規排放口排出廢水,立即採水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100 mg/L超過標準值(30 mg/L)3.3倍。後續進廠發現,業者將酸洗產生含重金屬廢水流入調整池混合後,經馬達抽取配合手動閥門控制使廢水經專管引流到廠區內角落一處隱密的地面開口處,直接導入下方雨水收集管線後排到廠外排水溝,直接排入高雄港內,造成海域污染。排放廢水超過放流水標準及違法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條第1項規定,將依法告發處分。

為釐清廠外廢水確實來自該事業,南區環境管理中心督察人員用染劑追蹤廢水流向,並進入狹窄的水溝陰井內蒐證染色廢水確實流入排水溝,且無其他廢水來源,證實該業者違規情節。雖然業者推諉係外籍員工操作不慎才導致,惟經長時間蒐證確認,該公司已非首次違規排放,為避免未經處理之原廢水持續排放到廠外,當場要求業者立即將違規管線截斷,以避免污染行為持續發生。

環境管理署呼籲,各事業單位應依規定處理及排放廢水,環保機關除持續追查污染河川流域水質事業外,也會加強督察管理未設有廢水集中處理設施之工業區,如查獲不肖業者廢水經非核准之處排放,將依法嚴懲,以維護環境品質。
當前第 138 / 250 頁 首頁 上一頁 ... 135 | 136 | 137 | 138 | 139 | 140 | 141 ...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