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台中市西屯區407034四川二街22號
TEL:04-23134457#224 FAX:04-23132071
Environmental News環保新聞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為預防彰化縣東西二、三圳旁農地再受污染,環保署集合相關單位之人力及權責法令查處以遏止污染源;依照「彰化縣電鍍及金屬表面處理業遷入工業區及遷廠前暫行處理原則」申請核准遷入工業區業者,共計7家業者未依所切結暫行原則事項辦理,為執行公權力列入第1批聯合查處對象,已於94年9月份執行,共查獲2家違反環保法令遭告發處分,並列入情節重大函請彰化縣政府處以停工;另第2批依據環保...

彰化縣東西二、三圳電鍍業 聯合稽查3家遭告發處分

日期:2005/12/03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為預防彰化縣東西二、三圳旁農地再受污染,環保署集合相關單位之人力及權責法令查處以遏止污染源;依照「彰化縣電鍍及金屬表面處理業遷入工業區及遷廠前暫行處理原則」申請核准遷入工業區業者,共計7家業者未依所切結暫行原則事項辦理,為執行公權力列入第1批聯合查處對象,已於94年9月份執行,共查獲2家違反環保法令遭告發處分,並列入情節重大函請彰化縣政府處以停工;另第2批依據環保單位於該地區進行灌排水質監測結果,篩選可能排放重金屬污染之工廠納入執行對象共10家,於94年11月10日展開聯合稽查,計告發1家,採廢水樣送驗1家,將俟檢驗結果依法辦理。

環保署表示,參與聯合稽查行動的單位包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彰化縣保護局、彰化縣農田水利會、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彰化縣政府建設局等;稽查行動所依據法令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工廠管理輔導法」、「水利法」、「搭排管理辦法」、「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

環保署指出,第1批共稽查7家,已停工未作業有4家,製程變更未產生廢水1家,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告發2家,並已列入追蹤複查對象,如處應停工而未停工逕行繼續操作時,將依法移送法辦;另第2批執行對象共10家,於94年11月10日展開聯合稽查,共稽查4家,停工未操作1家,告發1家(係未取得許可證而逕行排放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採廢水樣送驗1件,將俟檢驗結果依法辦理;另外違反相關單位法令部分,由相關單位逕行依權責辦理,該署表示該聯合稽查將持續進行。

在這項以電鍍、金屬表面處理等高污染行業別的聯合稽查專案中,分析業者違反環保法令的項目,仍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為主,第1批告發率28.6%(包含未取得排放許可證及廢水排放不合格等);另第2批正執行中,於稽查當天查核4家就告發1家,顯見業者的污染防治工作仍應加強。該署強調,為保護環境、防杜污染,稽查的主要目的雖以督促業者妥善操作各項污染防治(制)設施,惟針對不守法業者仍將依法告發處分,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或勒令歇業;若未遵行停工令者,得依法移送法辦。環保署表示,對污染情形嚴重的事業將持續進行稽查,請事業單位主動遵守各項環保法令,以免觸法而受罰。
來源: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為加強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審查程序完整性,明定許可證核發原則,以及配合環保許可整合推動,加強各類環保許可證(文件)污染流向關聯及登記內容一致性,環境部於本(113)年5月17日修正發布「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計有3條,自發布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確許可審查原則 核發機關受理清除許可證、同意設置文件、試運轉計畫、處理許可證之申請、...

環境部修正發布「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日期:2024/05/17
來源: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為加強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審查程序完整性,明定許可證核發原則,以及配合環保許可整合推動,加強各類環保許可證(文件)污染流向關聯及登記內容一致性,環境部於本(113)年5月17日修正發布「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計有3條,自發布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確許可審查原則

核發機關受理清除許可證、同意設置文件、試運轉計畫、處理許可證之申請、提報、變更或展延案件時,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提報、變更或展延內容以外之事項,且不得以任何形式之處分增加法規所未明定之義務。另核發機關如發現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者,得隨時更正。

二、配合環保許可整合

申請核發、變更或展延處理許可證及設貯存場或轉運站之清除許可證前,申請者須先繪製空氣、水、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流向示意圖,另如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時,須同時提出。但可提出未實質涉及者,不在此限,未同時提出者,核發機關得繼續審查。

三、完備許可核發作業期限

為避免申請案件因未完成發證或領證,使案件於行政機關滯而未結之情事,增訂核發機關完成許可核發作業期限。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正將使核發機關對許可審查的規範更明確,有助提高行政效率,避免遲不發證之情事發生,另提醒涉2類以上許可之事業,未來許可申請、變更或展延時須先繪製污染流向示意圖,如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須同時提出。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預告修正「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民眾購買經該署審查通過之電動輔助自行車車型,明(99)年仍可持續獲得該署新臺幣3,000元之補助。環保署說明,該辦法原訂補助期間將於本(98)年11月30日截止,為持續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將修正該辦法,延長補助期間至明(99)年11月30日止(以購車發票日為準),並須於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另配合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避...

預告修正「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

日期:2009/10/28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預告修正「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民眾購買經該署審查通過之電動輔助自行車車型,明(99)年仍可持續獲得該署新臺幣3,000元之補助。

環保署說明,該辦法原訂補助期間將於本(98)年11月30日截止,為持續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將修正該辦法,延長補助期間至明(99)年11月30日止(以購車發票日為準),並須於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另配合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避免公務人員重複申請休假補助與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及減少民眾等待撥款時間,爰修正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補助資格申請計畫書由10份減為6份,另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執照影本」修正為「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二、延長補助期間至99年11月30日止。

三、明定申請補助文件內須檢附切結書切結公務人員未重複申請補助。

四、明定補助款應由國內製造商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於購車時直接折抵購車費用予購車民眾。

環保署表示,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資料如附件,並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share1.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修正意見及建議。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督察大隊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與環保警察隊第二中隊人員,於今(96)年3月間執行強化稽查來路不明廢電線電纜專案計畫過程中,意外查獲王姓業者假資源回收名義,於雲林縣水林鄉偏僻地點以鹼液清洗廢電路板,現場酸鹼值濃度超過13之強鹼廢液,未經妥善收集處理即任意沿溝渠排出,頗富心機的業者將4,000餘公斤的廢電路板隱匿藏於該村信仰中心聚興宮後方空地,業者言詞狡飾均以不瞭解...

資源回收充門面 暗地清洗電路板 業者圖僥倖遭起訴

日期:2007/07/05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督察大隊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與環保警察隊第二中隊人員,於今(96)年3月間執行強化稽查來路不明廢電線電纜專案計畫過程中,意外查獲王姓業者假資源回收名義,於雲林縣水林鄉偏僻地點以鹼液清洗廢電路板,現場酸鹼值濃度超過13之強鹼廢液,未經妥善收集處理即任意沿溝渠排出,頗富心機的業者將4,000餘公斤的廢電路板隱匿藏於該村信仰中心聚興宮後方空地,業者言詞狡飾均以不瞭解法令及辯稱係從事資源回收為由意圖卸責,惟犯行經移送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後,因違法事證明確,經遭地檢署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於5月底提起公訴。

往常一般資源物品回收業者並非環保單位主要列管及稽核的對象,惟今年以來,配合行政院強化治安政策,環保署藉由執行強化稽查來路不明廢電線電纜專案計畫,強力清查與廢電纜線有關,含括資源回收、廢機動車輛回收等清除處理業者,冀能達到嚇阻偷竊廢電線電纜及銷贓行為,防杜環境遭恣意破壞污染,該名業者藉資源回收為晃子非法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藏身廟宇躲避主管機關查核,今遭偵辦起訴,可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環保署表示,一般資源回收商常收受的回收物,如廢電腦、廢家電等資源回收物,於處理階段是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交由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之業者處理,若有自行拆解、清洗等處理行為,都屬嚴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的行為,且因已涉行政刑罰規定,將遭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呼籲清除業者千萬不要貪圖一時小利或方便而後悔莫及。
當前第 64 / 250 頁 首頁 上一頁 ... 61 | 62 | 63 | 64 | 65 | 66 | 67 ...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