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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News環保新聞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環保署自公告廢潤滑油為應回收清除處理項目以來,因廢潤滑油具有高利用的價值,且國內的再利用技術成熟加上民間自行回收再利用系統的積極作業下,經由環保署輔導成立的回收體系所回收處理的數量僅有百分之十上下,經研析該回收的廢潤滑油,是摻雜大量事業廢棄物液體或油槽底泥,所以,環保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公告自今年七月一日起停止列管廢潤滑油為應回收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為此...

廢潤滑油七月一日解除列管,環保署已擬定相關配套措施

廢潤滑油七月一日解除列管,環保署已擬定相關配套措施
日期:2004/04/02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環保署自公告廢潤滑油為應回收清除處理項目以來,因廢潤滑油具有高利用的價值,且國內的再利用技術成熟加上民間自行回收再利用系統的積極作業下,經由環保署輔導成立的回收體系所回收處理的數量僅有百分之十上下,經研析該回收的廢潤滑油,是摻雜大量事業廢棄物液體或油槽底泥,所以,環保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公告自今年七月一日起停止列管廢潤滑油為應回收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為此,環保署已擬定相關配套措施,除商請經濟部公告廢潤滑油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使其合法化,並於近日內邀請相關公會回收清除處理業者及執行機關召開說明會,告知業者未來廢潤滑油的清除處理方式及輔導業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取得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環保署表示,自七月一日起,汽車保修廠所產生的廢潤滑油即屬於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由事業機構自行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而機車修理行所產生的廢潤滑油屬於一般廢棄物,應依一般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的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環保署強調,廢潤滑油的再利用價值高,未來即使以事業廢棄物管理,其去處應無問題,因此隨意倒置的情形不容易發生,另外,該署也將自七月一日起加強稽查,以避免廢潤滑油被隨意棄置而造成環境污染。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日前報載桃園縣環保局針對廢棄物網路申報延後即使超過一分鐘,即予告發處分,業者反彈並建議「清除後一小時內連線申報者,免罰」一節,環保署表示,有關事業廢棄物清除前的預申報,主要在使環保主管機關的督察及稽查人員預先即時有效掌握事業廢棄物流向。業者對其所產生的事業廢棄物種類及數量,預定清運的日期、時間暨清理的方式,本於企業管理的精神,應都有事先的規劃。如清除後再申...

事業廢棄物清除前預先上網申報相關規定情形

事業廢棄物清除前預先上網申報相關規定情形
日期:2004/04/06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日前報載桃園縣環保局針對廢棄物網路申報延後即使超過一分鐘,即予告發處分,業者反彈並建議「清除後一小時內連線申報者,免罰」一節,環保署表示,有關事業廢棄物清除前的預申報,主要在使環保主管機關的督察及稽查人員預先即時有效掌握事業廢棄物流向。

業者對其所產生的事業廢棄物種類及數量,預定清運的日期、時間暨清理的方式,本於企業管理的精神,應都有事先的規劃。如清除後再申報,則主管機關無法預先掌握申報事業廢棄物的資料,恐有廢棄物遭棄置情形發生。

環保署為有效管制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公告指定事業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的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及輸入情形。

為方便事業預申報,指定公告事業清除其產生的廢棄物至事業以外,由原先的應於「清除前七十二小時」改為「清除前」需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的日期時間、車輛車號、種類、數量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而清除者應於清除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運送日期時間,處理者應於收受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收受日期時間、處理方式。

環保署表示,地方環保機關為加強稽查不法,對事業廢棄物上網申報資料,透過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連線申報系統,勾稽所轄事業申報不實資料,而據以對違規的業者查處於法並無不符。惟是否過於嚴苛,環保署將於近日促請桃園縣環保局提報查處詳情後,即邀請地方環保機關及相關單位研商訂定查處原則。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為建立簡明易懂的噪音指標,環保署參考歐盟環境噪音指標Lden運算方式,考量噪音時段及管制類區因素,同時納入人類對噪音感受度的因素,研發「台灣噪音指標(NItw)」,希望建立一個整合的基準,利於環境噪音的評估與管理,目前已初步獲得具體成果。根據環保署統計資料顯示,隨著經濟日漸發展,台灣地區噪音陳情案件從七十七年的七,七七九件逐年升高至九十一年的二八,五0七件,而九十二年...

環保署研發「台灣噪音指標(NItw)

環保署研發「台灣噪音指標(NItw)
日期:2004/04/06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為建立簡明易懂的噪音指標,環保署參考歐盟環境噪音指標Lden運算方式,考量噪音時段及管制類區因素,同時納入人類對噪音感受度的因素,研發「台灣噪音指標(NItw)」,希望建立一個整合的基準,利於環境噪音的評估與管理,目前已初步獲得具體成果。

根據環保署統計資料顯示,隨著經濟日漸發展,台灣地區噪音陳情案件從七十七年的七,七七九件逐年升高至九十一年的二八,五0七件,而九十二年更增至三一,六五九件,已成為主要的環保陳情案件,使各級環保機關需投注人力物力於噪音陳情案件處理,但因陳情內容五花八門,處理效果不易彰顯。

環保署表示,目前我國評估噪音政策和措施執行成效,是採取與日本相同的方式,以「環境音量不合格百分比」作為評量指標,再輔以民眾陳情案件件數及內容,作為擬定相關管制政策及計畫的參考。但這兩項評估指標都各有其限制因素,例如「環境音量不合格百分比」涉及地方政府噪音管制區劃分及噪音監測站選址是否合理?而對於合格時段噪音品質的改善程度和不合格時段與管制標準的差距大小如何?尚無法完全清楚表達。而「陳情案件」則涉及民眾感受度及噪音性質等因素,加上我國噪音標準依地區型態及民眾作息型態分為四類管制區及早日晚夜四個時段,總計有十六個管制標準值供稽查使用(詳見表一),系統相當複雜。

環保署說,該項指標主要是建立在民眾於不同時段與地區對於噪音感受度會有顯著不同的基礎上加以加權調整,調整民眾的噪音感受度。例如在極為安靜的第一類噪音管制區(如國家公園)的夜間時段,民眾的噪音感受相當敏感。而若是在第四類噪音管制區(如工業區)的日間時段,民眾的噪音感受度則相對較低。環保署表示,該署以民眾正常活動的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白天時段為基準,針對時段及管制區加以加權調整,使民眾對於噪音感受度一致。

經統計分析全國八十八至九十二年前三季的噪音監測站總計四,三三一筆站日有效數據(圖一 ),早日晚夜時段的加權值分別為,早間時段(五時至六時):加權五 dB,日間時段(七時至十八時):不加權,晚間時段(十九時至二十二時):加權五 dB,夜間時段(二十三時至四時):加權十 dB。而在管制區加權值則考量在沒有年份因子的干擾下,計算出類區加權值為第一類區:加權四 db,第二類區:不加權,第三類區:加權減一dB,及第四類區:加權減三 dB。參考歐盟噪音指標Lden公式將全國噪音測站站日的每筆二十四小時Leq,1hr值同時進行時段與類區的加權修正後,可獲得台灣噪音指標(NItw)。

環保署指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研究指出,超過六十dB的聲音會增加人類生活的干擾程度。因此該署分析全國各縣市民國八十八年至九十二年的環境音量監測資料並換算台灣噪音指標(NItw)(初步分析噪音品質列於表二)。

分析結果顯示出全國噪音指標(NItw)大於六十 dB的站日從八十八年的五十九%,逐年下降至九十二年的三十一%。依縣市別區分,大於六十 dB的站日在五十﹪以上的,也從八十八年的十四個縣市降至九十二年的五個縣市(苗栗縣、台北縣、桃園縣、台中市、基隆市)。大於六十 dB的站日在二十﹪以下的,也從八十八年的四個縣市降提昇至九十二年的九個縣市(南投縣、台中縣、屏東縣、高雄縣、彰化縣、澎湖縣、嘉義縣、雲林縣及台東縣),顯示這幾年來噪音管制確實已逐步獲致成效。

環保署強調,台灣噪音指標目前還在研發階段,由於先進國家對於環境噪音的研究相當少,資料的取得極為不易,但因這項指標可以提供各級政府擬定及執行噪音管制策略與措施參考,掌握噪音品質改善的績效,頗具意義。非常歡迎各界提供建議,使這項研發工作能更為落實。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台灣水泥公司花蓮廠遭人檢舉傾倒污油於廠區,環保署表示,該案日前已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受理民眾檢舉,率領警方及花蓮縣環保局在台泥花蓮廠區開挖,並發現確有疑似重油污染土壤情形,當(十九)日檢察官已請該局採樣送環保署檢驗。根據環保署土壤污染檢測結果,砷(284mg/Kg,標準:60 mg/Kg)、鎳(910mg/Kg,標準:200 mg/Kg)等二項重金屬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柴油...

台灣水泥公司花蓮廠遭人檢舉傾倒污油於廠區案環保機關處理現況

台灣水泥公司花蓮廠遭人檢舉傾倒污油於廠區案環保機關處理現況
日期:2004/04/08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台灣水泥公司花蓮廠遭人檢舉傾倒污油於廠區,環保署表示,該案日前已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受理民眾檢舉,率領警方及花蓮縣環保局在台泥花蓮廠區開挖,並發現確有疑似重油污染土壤情形,當(十九)日檢察官已請該局採樣送環保署檢驗。

根據環保署土壤污染檢測結果,砷(284mg/Kg,標準:60 mg/Kg)、鎳(910mg/Kg,標準:200 mg/Kg)等二項重金屬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柴油(TPH-D)(9910mg/Kg,標準:1000 mg/Kg)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污染調查部分,環保署已協助花蓮縣環保局進行前揭污染場址附近五個監測井之地下水監測,皆符合管制標準。

環保署表示,前揭土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的處理方式,應依規定儘速辦理清除作業。若未妥善清除,則後續花蓮縣政府可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告為控制場址。

環保署亦已協助花蓮縣環保局進行污染場址廢棄物(砷)的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檢測,結果(砷:0.0781mg/L)低於前述溶出標準(5.0 mg/L),可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花蓮縣環保局將依法加以查處。

環保署強調,因本案已由檢察官下令封鎖現場,且已進入司法程序,故刑事責任(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部分應待司法偵查結果予以釐清;至土壤污染改善部分,花蓮縣政府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一日函請花蓮地檢署同意該府針對本案後續污染改善相關措施,以避免造成環境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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