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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News環保新聞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為導正開發業者於通過環評審查後,卻輕忽環評承諾之執行,環保署加重處罰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未依環評報告書定稿本記載內容及審查結論事項執行,致未切實遵守每年發電使用燃煤量不得超過344萬公噸審定之內容。環保署針對其違法行為所獲利益加重裁罰,達4億4,192萬9,966元。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水泥工業區內興建2座660千瓩之次臨界燃煤發電機組...

落實環評監督 環署重罰和平電廠 維護環評制度

日期:2012/04/02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為導正開發業者於通過環評審查後,卻輕忽環評承諾之執行,環保署加重處罰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未依環評報告書定稿本記載內容及審查結論事項執行,致未切實遵守每年發電使用燃煤量不得超過344萬公噸審定之內容。環保署針對其違法行為所獲利益加重裁罰,達4億4,192萬9,966元。

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水泥工業區內興建2座660千瓩之次臨界燃煤發電機組,於87年間經環保署環評審查通過,其中曾依法辦理變更發電燃煤使用量,由每年253萬公噸變更為每年344萬公噸之燃煤使用量。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並據以向花蓮縣政府申請「生煤使用許可證」用量上限為每年344萬公噸。

環保署查核該發電廠近年燃煤使用量,發現98年及99年均有超出環評審定之用煤量上限每年344萬公噸情形。其中98年度用煤量達351萬7,925公噸超出77,925公噸,曾遭花蓮縣政府查獲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新臺幣10萬元;環保署依環評法監督,發現該廠99年度使用燃煤發電用煤量362萬738公噸,繼續超量使用達180,738公噸。該公司違反環評審查結論之限制,連續兩年超量使用燃煤,違反環評法第17條:「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之規定。因環評法最高罰額僅為150萬元,與該公司違法增加燃煤所獲得的利益4億4,192萬9,966元相差至鉅!針對開發單位違反環評法之行為,該署援引用行政罰法規定,加重裁罰處分,抵銷此一違法行為所獲得之全部利益,以去除其繼續違反環評法之誘因。

環保署強調,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開發計畫,開發單位均應執行環評審查結論及書件內容中對於開發行為之要求、限制及減輕環境影響對策。如果開發單位將環評審定事項任意超限,將環評審查作為其取得開發許可之程序,而不善盡其責任切實執行,將使環評法立法意旨:「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無法落實。環保署作為環評法主管機關,依法負監督開發單位切實執行環評審定事項,發現違反,自應衡酌有效遏阻再度違規之裁罰做法,以維護環評法制,達到環境保護目的。未來該署執行各項環境污染稽查及環評監督,如發現違法均將追繳其不法利得,以遏阻開發單位企圖違反之意願。

落實環評監督 環署重罰和電 達到環評目的View more presentations from epaslideshare.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永續發展室
環保署為落實總統之傾聽人民聲音政見,鼓勵民眾參與環保政策,將於本(100)年5月8日上午9時起辦理「環保共識會議」,討論議題為「您是否贊成淘汰二行程機車及建構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會議地點為法鼓大學籌備處6樓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77號,中山堂斜對面)。環保署表示,「100年上半年度環保共識會議」係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傾聽人民聲音推動實施計畫」辦理,以連續4...

環保署辦理環保共識會議,傾聽您的聲音

日期:2011/05/06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永續發展室
環保署為落實總統之傾聽人民聲音政見,鼓勵民眾參與環保政策,將於本(100)年5月8日上午9時起辦理「環保共識會議」,討論議題為「您是否贊成淘汰二行程機車及建構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會議地點為法鼓大學籌備處6樓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77號,中山堂斜對面)。

環保署表示,「100年上半年度環保共識會議」係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傾聽人民聲音推動實施計畫」辦理,以連續4個週日:5月8日、15日、22日及29日,分4場次舉行,共識結論將於第4週下午達成。

環保共識會議成員共25人,其產生過程包括登報3日徵求報名參加,另依照我國縣市人口比例,隨機寄發1,000份邀請報名函,邀請超過20歲且不具環保專業背景人士報名參加。本次共識會議成員組成經召開會議討論,依據報名者之職業、性別、年齡、居住地等因素,從報名者中篩選出25位做為會議成員。會議成員經4個週日與專家學者深入諮詢及相互討論後,達成共識並做成結論,共識結論將於5月29日下午由共識會議全體人員對外發表。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臺北市政府及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水源局)為維護大臺北地區的自來水水質,建議環保署依自來水法第11條規定,公告新店溪青潭堰為重要取水口,禁止在取水口以上集水區內養豬。由於此集水區前已完成養豬拆除補償,所以環保署同意辦理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為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公告事宜,經完成預告及公聽作業等程序,預定於102年12月27日正式發布,發布後在集水...

環保署預定102年12月27日發布「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為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

日期:2013/12/24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臺北市政府及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水源局)為維護大臺北地區的自來水水質,建議環保署依自來水法第11條規定,公告新店溪青潭堰為重要取水口,禁止在取水口以上集水區內養豬。由於此集水區前已完成養豬拆除補償,所以環保署同意辦理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為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公告事宜,經完成預告及公聽作業等程序,預定於102年12月27日正式發布,發布後在集水區內養豬將可依自來水法第96條規定,經制止不理者,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除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得視事實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依該法或相關法律規定,禁止或限制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另其中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包括該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稱「在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養豬。」

環保署說明,水源局此前表示,新店溪青潭堰以上集水區前於68年劃設為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並由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現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的前身)於75-77年動支5,800萬元,完成344戶、6,476頭豬隻拆遷或停養。由於該保護區內前已完成養豬拆除補償,水源局表示目前無需辦理養豬拆除補償,在此前提下,環保署發布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為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

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面積717平方公里,涵蓋區域包括新北市新店區、石碇區、坪林區、雙溪區及烏來區等,保護區內的取水主要供應直潭淨水廠及長興、公館淨水場,供水區域包括臺北市、新北市之新店、中和、永和、三重、汐止等地。

環保署表示,公告內容於發布3日後可於該署網站(http://www.epa.gov.tw/epalaw/index.aspx)飲用水管理分類網頁下載及閱覽。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為因應近年來國際原物料價格波動,並促進容器商品環保化設計,環保署預告修正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並將於101年7月1日起生效。環保署表示,為提升廢容器回收處理效益,維持資源回收基金穩定運作,檢討廢容器合理的回收清除處理費,該費率修正草案資料,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修正意見或建議。環保署...

環保署預告修正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日期:2012/01/30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為因應近年來國際原物料價格波動,並促進容器商品環保化設計,環保署預告修正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並將於101年7月1日起生效。環保署表示,為提升廢容器回收處理效益,維持資源回收基金穩定運作,檢討廢容器合理的回收清除處理費,該費率修正草案資料,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修正意見或建議。

環保署表示,本次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修正草案,除通盤檢討各容器材質之回收清除處理成本、稽徵成本、再利用價值、對環境之影響、基金財務狀況等費率影響因素,進行調整。為促使容器商品朝向環保化設計,本次修正特別對PET容器之「瓶身使用收縮標籤膜且採易撕線設計」或「瓶身使用非自黏性環貼標籤設計」等易脫標設計者,提供優惠費率,俾以經濟誘因方式,為環境再盡一份努力。此外,生質塑膠材質回收、清除、處理之運作機制,已納入容器回收基金管理範疇,故整併增列該項材質費率。

環保署強調,為廣徵各界意見,後續將依法制程序辦理公聽會等作業,對於該草案內容有任何建言者,可於草案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提出修正意見或建議,俾使草案內容更加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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